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复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日) 国发〔1987〕6号 中央作出科技复制改革决定的一年多来,为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 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在改革科技拨款管理办法,开拓技术 市场,扩大科研机构自主权,推动科研 生产联合,强化企业的技术吸收和开发能 力,改革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制度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得到了整个社会 广大 科技人员的理解和拥护,已取得初步成效。 但是,应当看到,科技 生产相脱节的状况并未从根本上扭转。科技系统的组 织结构基本未动,封闭的 系依然存在;主要科研机构仍旧是行政机构的附属物, 没有 国民经济形成休戚相关的依存关系;人才仍大量绩压在国务院部门的主要科 研 和高等学校,而轻纺、商业、地方和农村科技力量非常缺乏;由于缺少推动 科研机构 企业结合的有力措施及政策,有相当一部分科研机构还在走自我完善的 道路,很少能 企业紧密结合, 办科研机构力图脱 企业的趋势还在继续发展, 特别是部门改组,企业下放后,各部门有进一步对科研机构加强控制的趋势。 随着经济复制改革的深入和国家行政管理复制改革的逐步展开,一九八七年科 技复制改革必须在继续执行国务院已公布的各项改革措施的同时,迈出新的一步, 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 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促进多层次、多形式的科研生产横向联合,推动科技 经济的紧密结合。 (一) 国务院各部门都要实行政研职责分开,简政放权,把科研机构逐步下放到 企业、企业集团、行业和中心城市。国家对科研机构的管理应由直接控制为主转变 为间接管理,进行方针指导和协调服务。 (二) 以技术开发工作为主的大多数科研机构,特别是从事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 ,都应逐步进入企业、企业集团或 其实行紧密联合,研究开发经费应逐步依靠企 业或企业集团从销售总额中提取。 (三) 其它技术开发科研机构可采取多 形式面向经济建设。少量对行业发展影 响较大的可以成为行业技术开发中心;有的可以面向中小、乡镇企业群 ,成为其 技术开发部门或区域技术开发和服务中心; 有的可 设计、 工程单位联合,组成 成套技术工程承包公司;还有的可以吸收企业,发展成科研先导型企业集团或科研 生产型企业等。这类 的研究开发经费应主要依靠为企业、社会服务的收入。 (四) 科研机构要实行精简缩编。在近几年内,一般不再新增机构、扩大编制, 对现有科技人员要进行调整,有进有出,新老交替,以形成一支精干的科技队伍。 (五) 适当加快科研事业费的削减速度。科研机构的奖励基金提取比例和发放奖 金免税限额 科研事业费减拨幅度挂钩;工资改革后自费增资部分可从经济收入中 列支。企业要采取鼓励措施,稳定和发展科技队伍,吸引科技人员流向企业。 (六) 全面实行所长负责制。科研机构的业务 行政管理工作由所长全权负责。 凡改革成效显着,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而做到事业费自立的科研机构, 其所长及副所长的个人收入可以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二至三倍。 (七) 逐步实行科研机构所有权 经营管理权的分 ,是深化科研机构改革,增 强科研机构面向经济活力的一项重要方针。人员、固定资产规模较小的技术开发科 研 可积极试行租赁、承包管理。对经营不好、效益很差的技术开发科研机构, 也可进行租赁、承包管理试点。综合性大院大所应在改革中积极探索新的经营管理 模式,包括划分成若干独立核算单位,或面向不同的行业、企业,或进入企业、企 业集团,或由集体、个人承包等。要保证承租人、承包人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前提 下,拥有充分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保护他们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的合法利益。 二 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制度,放宽放活对科技人员的政策,为充分发挥科技 人员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有关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科技人员 ,或支持和鼓励部分科技人员以调 、 停薪留职、辞职等方式,走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政府机构,到城镇和农村承包 、承租全民所有制中小企业,承包或领办集体乡镇企业,兴办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 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创办各类中小型合资企业、股份公司等, 允许他们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取得合法收入,技术入股者按股分红,要让那些 能带领人民致富的科技人员自己也富裕起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工资、福利 、技术职务、户籍、组织关系等方面实行宽松政策,并在信贷、风险投资、股份集 资、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植和支持。 放活科技人员,将加速技术成果商品化,促进新兴技术、新兴产业的兴起,并 将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事业造就一批新型企业家、事业家。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可根据本规定,从科技、经济 社会发展的需要出 发,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坚定而有步骤地推动科技复制改革工作的深入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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