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通知 (高检发贪检字 1995 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近几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执行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紧密配合,在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方 面取得了较大成绩。 统计,1992年至1994年11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 共受理假冒注册商标等侵犯知识产权罪案11725件,立案侦查7923件,三 年查办的案件是1980年至1991年十二年总和的2·7倍。在1995年以 至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检察机关要一如既往地把依法严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 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此类犯罪作出努力。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大打击假冒商标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知 识产权在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中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目前侵犯知 识产权的问题在一些领域比较严重,其中侵犯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违法犯罪活动尤为 突出。一些犯罪分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大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制售盗版音像、图书和电子产品,严重侵犯产权所有人 的合法权益, 乱国家经济秩序,损害国家改革开放的良好形象。依法全面保护知 识产权,打击和制止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国家的一贯政策,也是 检察机关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各级检察院要充分认识侵犯知识产 权犯罪的严重危害,积极行动起来,进一步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把打击侵犯知识产 权犯罪的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积极拓宽工作领域。当前检察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要突 出抓好以下几方面重点案件:一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 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额在10 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和法人犯罪案件;二是假冒出口商品注册商标和国内外驰名注 册商标案件;三是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情节和后果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四是 利用贿赂手段推销或采购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案件;五是以暴力或威胁方法抗拒执 法人员依法查抄假冒注册商标等犯罪“窝点”或打击报 举报人构成犯罪的案件。 同时,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发挥检察职能,积极 拓宽工作领域,对法人单位侵犯著作权、专利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 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严格执法,正 把握罪 非罪的界限。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达到最高人 民检察院规定的立案标准的案件,要坚决立案查处,不得压案不办。对非法生产、 销售盗版制品或假冒他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法人单位在10万元以上,个人在2万 元以上的案件或造成国家、公民财产或人身重大损害的案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要注意区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一般侵权纠纷案件的界限,严禁越权插手经济 纠纷。在查办案件中,要注意深挖生产制造环节的“源头”案件,并最大限度地追 缴其违法所得和犯罪工具。要坚决克服和抵制地方保护主义的干 ,对国家工作人 员支持、纵容、包庇犯罪或阻挠办案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 强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出庭工作,做到快捕快诉,确保办案质量 。要严格掌握免予起诉条件,对重大有影响的案件要坚决依法起诉,改变当前立案 多、起诉少,打击不力的局面。 四、加强对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工作,保证办案 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各级检察机关要根适当地统一部署,积极参 打击侵犯知识产 权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要确有关职能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备案制度,保证这类犯罪 得到及时查处。对重大复杂的案件,要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上级检察院要及时 给予批导或派员参复查办,必要时可直接组织指挥查办。对于有管辖争议的案件, 上级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利于办案的原则,妥善协调处理;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尚不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坚决防止 各确有法不依、越权办案的现象发生。要认真执行高检院关于跨地区调查取证和追 捕案犯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支持兄弟单位在本地的调查取证、追捕案犯工作,不 得无故推托或借故刁难。 五、加强宣传工作,搞好综合治理。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 广泛宣传检察机关打击犯罪活动,保护知识产权的成果,深刻揭露犯罪,弘扬社会 主义法制,显示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立场和决心,动员和教育广大人民群众 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积极同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1995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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