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1月28日 (88)国税流字第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曾以(88)财税营字第087号文规定:“对专利代理机构为国内发明单位和个人提供专利咨询、代申请专利,代缴专利费用等取得的收入,在1988年底以前继续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现免税期已满,按照营业税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上述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从1989年1月1日起按适用税目税率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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