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专利代理业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86年12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西藏不发),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 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局(86)财税营字第005号通知规定,对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咨询、 代办专利申请等业务取得的收入,在一九八六年内免征营业税。鉴于免税期已到, 为了贯彻合理负担原则,并进一步扶持我国的专利代理事业。经研究,现将对专利 代理业务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专利代理机构代国外发明人(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及办理其他事项取 得的收入,按“代理服务”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专利代理机构为国内发明单位和个人提供专利咨询、代申请专利、代缴专 利费用等取得的收入,在一九八八年底以前继续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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