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1月23日 国专发法字〔1991〕第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专利管理局(处),国 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专利管理机关。 国专发法字〔1989〕第226号文《关于印发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 办法的通知》,由于事先未经国家物价部门会签,现中止执行《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专利纠纷办法》中的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其后事宜,待与国家物价部门协商 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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