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一号) (1991年3月14日) 为配合专利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调处或审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纠纷。有 利于调处决定和判决书的执行,维护合法权利人的正当权益,现将专利局有关审查 流程中止程序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本中止程序是指专利局在专利审查全流程(含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议、 授权、无效程序等)中,对有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纠纷的申请或专利依照本公 告的规定暂时停止办理某些手续、暂时停止作出某些决定或暂时停止进行某些程序 的法律行为。 二、有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当事人应当在专利管理机关受理调处请求或 者人民法院受理诉讼请求后,以书面形式向专利局提出中止请求,并附具专利管理 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副本。专利局自收到中止请求和受理通知书副本之日 起对所请求的该项申请或专利权执行中止程序。 三、中止期间,专利局停止办理“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放弃专利权声明”、 “权利转让登记请求”和涉及发明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名称变更的“着录 项目变更申报”等手续;停止作出厂执行调处结论或诉讼结果直接有关的各种决定 ;必要时停止进行某些程序,以便 调处或诉讼程序衔接和协调。 四、专利管理机关作出调处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于法律 生效日起一个月内抄送中国专利局。 五、专利局在收到发生法律效力的调处决定或判决书后对不涉及权利人变动的应 及时恢复审批程序;对涉及权利人变动的(含权利人增加 减少),当事人应当在 调处决定或判决书生效日起三个月内,按调处决定或判决办理着录项目变更手续, 变更手续办理后,专利局应撤消中止程序;逾期未办理着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将视 为当事人自动放弃权利,专利局将作出相应的决定。 六、本公告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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