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局关于受理南非专利申请的通知 (1992年11月24日) 各涉外专利代理 :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专利局、外交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受理南非专利申请的请示》(国专发法字体1992 第231号文)的精神,受理南非专利申请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受理南非专利申请。 二、南非国民就其在巴黎公约某一成员国(包括南非)提交的第一次正规申请为基础向我局要求优先权的,应予受理。 三、对南非专利申请文件中不便于公布的某些着录事项,由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后,提交我局;申请文件中涉及国籍和地址的,不得使用“南非共和国”字样,而应使用“南非”。 四、受理南非专利申请一事,对外不作宣传和报道。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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