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十一号)关于申请费的补充规定
权利要求附加费
(1)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数量超过
十项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或者在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缴
纳权利要求附加费。
(2)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权利要求数量未超过十项,而在专利局授予该专利申
请权利权时,其权利要求数量超过十项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局指定期限内缴纳权
利要求附加费。(3)在提交专利申请时 ,权利要求数量超过十项 ,而在专利局
授予该专利申请专利权时,其权利要求数量不足十项的,已缴纳的权利要求附加费
不予退还。
(4)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数量超过十项的,从第十一项权利要求起,每项
权利要求增收附加费20元。
说明书附加费
(1)一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页数(包括附图页数)超过30页的,申请人应当
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或者在提交专利申请一个月内,缴纳说明书附加费。
(2)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说明书页数未超过30页,而在专利局授予该申请专
利权时,其说明书页数超过30页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局指定期限内缴纳附加费
。
(3)在提交专利申请时 ,说明书页数超过30页 ,而在专利局授予该申请专
利权时,其说明书页数不足30页的,已缴纳的附加费不予退还。
(4)一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页数(包括附图页数)超过30页的,从第31页
起,每页增收附加费15元。超过300页的,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
30元。
198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