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员出国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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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员出国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布于:2003/12/03
    科技人员出国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2年8月1日国家科委发布)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不断扩大,科技人员出国工作的越来
越多,不少科技人员以出色的业绩,展示了中华民族的聪明和智慧,增进了我国人
民  世界各国人民的了解和友谊,为促进我国对外科技合作  交流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在审批手续、工资待遇、成果归属等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
管理工作尚未跟上,从而不同程度地存在审批手续过于繁琐,高级专家在外待遇显
失公平,有些作出重要发明创造的科技人员不能合理分享知识产权等情况。为了加
强管理,保证科技人员出国工作的健康开展,维护国家、单位和科技人员个人的正
当权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派遣科技人员出国工作,是发展对外科技合作  交流的重要形式,是贯彻执
行对外开放政策的一大措施,要本着放宽政策、简化手续、加强管理、积极引导的
精神,在执行中外科技合作协定、议定书和有关协议过程中,有计划、有组织地派
遣更多的科技人员出国工作。
二、本规定所称的科技人员出国工作,是指我国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团体
和其他组织根据中外科技合作协定、议定书和实施协议,派遣(包括个人联系组织
批准)在职科技人员,到国外、境外的研究机构和其他组织中从事科学研究、技术
开发、咨询服务以及其它科技活动。
三、科技人员出国工作,派遣单位应按国家简化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报批。执行
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出国工作的,报国家科委备案。
四、科技人员出国工作,应当按照互利、有偿和诚信原则,由派遣单位与国外、
境外接收单位就经济利益关系及有关事项达成协议。
    国外、境外接收单位向我派遣单位支付的报酬,应当与科技人员的工资及其它
待遇分开单列。
五、科技人员出国工作,派遣单位与国外、境外接收单位之间应就科技人员工作
期间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享达成协议。
    属于以共同研究开发为主的,有关知识产权应由派遣单位和国外、境外接收单
位共有,可以约定各自在本国境内享有全部权利,包括实施、转让等。在第三国的
权利,由双方按贡献大小协商制定分享比例。
    属于政府间合作项目的,有关知识产权按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的规定处理。在
国际组织工作的,按有关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处理。
    科技人员作为科技成果的完成者,有从使用或转让该项成果所获收益中提成的
权利,其比例和条件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逐一商定。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个人所有。
六、科技人员出国工作期间,其在国外、境外的工资及其它收入及原则上归个人
所有。
七、出国工作的科技人员,要牢固树立爱祖国、爱人民的思想,坚持爱国主义和
国际主主,把个人命运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严格执行外事纪律,自
觉遵守当地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主动机派遣单位保持密切联系,积极
向国内反复科技信息。完成出国任务后,按时回国工作。
八、有关部门、派遗单位应主动关心出国工作的科技人员,尽可能地为他们提供
各种便利,帮助他们及其在国内的家属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支持他们圆
满完成出国任务。
九、依据中国企业和国外、境外企业之间按照国际商业惯例订立的合同和劳务输
出协议,派往外国企业服务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十、本规定由国家科委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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