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引进技术 消化吸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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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引进技术 消化吸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于:2003/12/03
    机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引进技术
                          消化吸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6年3月28日)

    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制订的《关于推进引进技术消化吸收
的若干规定》(详见附件)已以经科(1986)98号文印发通知有关单位。现
就《规定》中第六条关于税收优惠的执行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于为消化吸收引进技术所需进口供解剖用的国内不能生产的电器设备和
仪器仪表的样  ,经国家经委批准进口后,可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
税(或增值税)。对上述准予减税进口的样  ,如属于口岸纳税的,进口地海关可
径凭国家经委主管局的证明办理;如属于外贸专业总公司订购进口实行集中纳税的
,请北京海关凭国家经委主管局的证明办理。
    二、消化吸收工作的研制阶段所需配套进口的少量关键零部件(价值在总体  
值20%以下),如因在进口环节征税后提高了开发新产品的成本难于内销时,各
地和各有关部、局应先将详细算帐材料报国家经委审定,然后向海关总署关税司申
请减免税。关税司将按照减免税金额大小,直接或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审批。
    三、以上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四月十日起执行。
    附:关于推进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若干规定

附件:
                    


关于推进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发展、创新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对引进的产品设计、制造(或生物繁育、栽培)技术、管理方法等软件
技术,在掌握其系统设计理论与方法、制造技术、原料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标准
、试验检测以及优质、低耗、高产、安全生产控制方法等技术诀窍的基础上,提高
企业的基础管理水平,生产出质量、性能、成本符合预期要求的设备、产品或生物
新品种。
    (二)对进口的关键设备、产品和元器件、基础件、原材料进行剖析、测绘、
设计、试制,基本立足国内,批量生产出质量、性能  原型同等的新设备、新产品
、新材料及相应的工艺装备、检测仪器、仪表。
    (三)对引进的技术或进口的设备,在学习掌握的基础上,提高国内科技攻关
  技术开发的起点,结合国情发展、创新,开发出具有自己特色、达到国际先进水
平的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和生物新品种。
    二、组织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工作,可由引进方(企业或其主管部门)为主进
行,也可由参加消化吸收方(企业、科研、设计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为主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安排技术引进的同时,必须组织安排消化吸收工作,
组织参加消化吸收方的主要人员参  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考察、选型,制订包括
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在内的“一条龙”计划。在申报技术引进项目时,
必须同时申报项目的“一条龙”消化吸收计划。在对引进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时,
必须同时分析论证消化吸收的可行性。在审批引进项目时,必须同时审批消化吸收
工作的措施。在验收引进项目时,必须同时检查、落实消化吸收的承担单位、产品
对象和配套引进项目、科技攻关计划、技术开发计划等。
    三、消化吸收工作所需的资金来源:
    (一)国发字1985  21号《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
规定》的企业技术开发资金渠道;
    (二)涉及企业引进技术、进口设备和技术改造工程部分,按引进项目和技术
改造项目的现行资金渠道开支;
    (三)涉及国家科技攻关项目部分,从现有科技三项费用开支;
    (四)部门或地方自筹资金。
    四、通过消化吸收开发出来的产品,符合国发  1985  21号文件关于新
产品规定者,照章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其它国产化的产品如按国家定价销售纳税
有困难的,经审定价认(列入国家经委重点消化吸收项目计划内的,由国家经委审
定价认;列入国务院有关部或地方经委消化吸收项目计划内的,由国务院有关部或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委审定价认)后,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减
免产品税、增值税。
    五、为消化吸收已引进的技术,实现国产化,需要配套引进某些先进技术,进
口某些关键设备和少量元器件、基础件、原材料,所需的外汇优先纳入本地区、本
部门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计划。
    六、为消化吸收引进技术所需进口供解剖用的国内不能生产的电器设备和仪器
仪表的样机,经国家经委批准后,海关凭国家经委主管局的证明,按法定税率减半
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消化吸收工作的研制阶段所需配套进口的少
量关键零部件(价值在总体价值20%以下),如因在进口环节征税后提高了开发
新产品的生产成本难于内销时,经国家经委审定价认后,可申请减免进口关税和产
品税(或增值税)。
    七、凡使用国家外汇引进的技术,所有权属于国家。除中国专利法保护期内的
技术和涉外合同规定的技术秘密部分外,对所有引进技术在国内不得搞封锁。凡承
担中央各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委以上政府  复制定的消
化吸收工作计划内规定任务的任何单位,持有引进项目归口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引
进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委的证明,均可到引进单位参观
、考察和商讨消化吸收工作。
    通过消化吸收开发出来的新技术成果,应积极在国内进行有偿转让。
    八、对引进项目中需组织国产化攻关、开发的消化吸收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承
包制。凡企业同科研、设计、教学单位联合参加投标的,在同等应标条件下,可给
予优先中标机会,以鼓励生产单位同科研、设计、教学单位的结合。参加联合的各
方,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享收益。对联合各方,凡每年收益不超过十万元者,从
联合开发的新技术成果首次转让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超过十万元的,超过
部分照章征收所得税,免征调节税。
    九、各部门、各地区经委要加强引进技术及其消化吸收的信息管理。要采取多
  形式,发展横向联系,建立技术、经济档案。要经常发布达到国际水平的国产化
产品目录,以避免重复引进,推广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开发出来的新产品。
    各部门、各地区经委要定期挑选质量、性能、技术水平基本上  国外同类产品
相当的产品,连同其国内供货能力,一并报国家经委,由国家经委统一发布限制进
口同类商品的货单。要进口这个货单中的商品,必须经过中国  电设备招标中心中
国内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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