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委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办法 (1992年6月1日国家科委发布)第一条 为了发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推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特设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科委国际科技合作奖(以下称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 第二条 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在中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中,为推进科学技术进 步、增进中外科技界合作 友谊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师和科技管理专 家。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官员为发展中外科技合作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依本办 法授奖。 第三条 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包括奖章、荣誉证书和纪念奖品。 获奖者的知识产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予以保护。 第四条 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候选人,由参与科技合作 交流的有关部门、单 位和专家向国家科委推荐。 第五条 国家科委设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评审委员会,组织评选工作。 第六条 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的获奖者,由国家科委或其委托的机构颁发、授奖 。 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年颁奖一次。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