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局关于补办微生物菌种保藏手续的通知 (1989年10月6日) 各涉外代理机构、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 最近,有些外国申请人对我国涉及微生物发明专利申请菌种保藏的有关规定提出意见,经研究,我们认为,目前不宜对已有规定做出修改。所提意见,将在修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时一并考虑。 由于涉及微生物发明专利申请菌种是否需要保藏的问题,在我国没有参加布达佩斯条约的情况下,我国的有关法规与一些国家的相关做法有不一致的地方,也还存在一些有关菌种寄送、进出口许可、检疫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有一定的复杂性, 这给外国申请人向我国提交微生物菌种保藏带来困难。鉴于这种情况,现决定对在实审过程中,由于没有保藏微生物菌种而要驳回的申请案(截至一九八九年六月底前提出实审请求的)可以允许申请人补办微生物菌种保藏手续。补办微生物菌种保藏手续的,应按审查员提出微生物菌种保藏通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由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我局审查一部收费处缴费(每项300元),并由其通知保藏机构办理保藏手续,可保留原申请日。逾期不补办手续的,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规定只限于有关工作机构内部执行。对外不公布,不宣传。 本规定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