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十四号)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2024年12月22日 星期日 您位于: 首页 → 知识产权法规信息  → (浏览)  
   浏览工具:缩小字体放大字体缩小行距增加行距 返回上一页  发布人:patent 我要发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十四号)
   发布于:2003/1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十四号)

(1989年7月27日)

  为了保证专利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邮电部门关于使用邮政编码的规定,
特作如下公告。
  一、凡在中国专利局已申请专利的申请人,请尽快来信来函说明自己的申请号、详细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
  二、寄交中国专利局的申请文件、中间文件、各确信函以及汇寄的各种专利收费款项,都须注明寄件的详细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否则无法联系。
  三、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专利申请的邮政编码被视为地址的组成部分,将在形式审查中予以审查。如未填写邮政编码,申请人应在指定的限期内予以补正。否则,审批工作程序中的联系中断,通知、决定无法送达,致使专利申请资格或专利权丧失,责任自负。
  四、通信地址:北京北三环西路学院路(或北京8020信箱)中国专利局审查一部分综合管理室。邮政编码:100088。


注:本站转载的所有知识产权法规内容仅供参考,一律以原发布机构的原文为准!
免责条款 | 友情链接 | 系统管理 | 返回页首|
版权所有:发明专利技术信息网 ©1999-2024

网站联系邮箱 E-mail:hangzhou@vip.sina.com
信息产业部网站ICP备案序号:皖ICP备11003032号-6

友情链接                  
除尘滤芯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