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委关于出口科技情报声像出版物的规定 (国家科委1986年11月2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科技 司(局)并国防科工委和中国科学院机构根据原广播电视部广发录字(1984 )849号文件和国家科委(86)国科发情字362号文件精神,全国科技情报 声像出版物出口和管理分别由国家科委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和国家科委科技情报 局负责。鉴于当前国外要求出口科技声像出版物的新形势,根据既不失密,又要搞 活工作的原则,特对科技情报声像出版物的出口作如下规定: 一、凡 科技情报有关的科技片、教学片、动物片、城市新貌、技术物质资源、 风土人情片等声像出版物均可对外出口。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局、中国科学院等 系统拟出口的科技情报声像出版物,首先要由本省(自治区)、市和本部门科委( 科技局)进行审查,以保证出口的声像出版物在政治上没有问题,在技术不上泄密 ,在经济上有收益。 三、经审查批准出口的声像出版物,应按附表格式填写简介,加盖审查单位公章 ,一式两份报送国家科委科技情报局。其中一份留国家科委科技情报局备案,一份 由科技情报局转送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办理出口业务。对于已有出口权的省、自 治区、市,一份仍报送国家科委科技情报局,另一份报本省(自治区)、市的出口 部门办理出口业务。 四、凡出口的科技情报声像出版物一般出售版权,个别也可复制发行。所获得的 外汇按二、八比例分配:20%留给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80%拨给制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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