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委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试行稿) (1984年1月27日) 为了加强对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期刊的领导和管理,提高期刊质量,使其更好 地为科学、技术、教育、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务院各部委和全国性群众团体创办自然科学技术期刊,实行分口审核、 总口审批的办法。 国务院各部委、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创办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期刊,先送主管 部门审核同意后送国家科委审批;全国性专业学会创办学术和科普期刊,先送中国 科协审核同意后送国家科委审批;创办全国性科学技术情报检索类期刊,先送中国 科学技术情报编译出版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情编”)审核同意后送国家科委审批 。 二、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期刊发行范围分内部发行、限国内发行和公开发行三 : 1.内部发行:系指不通过邮局征订,不在社会上出售,只在本系统或一定范 围内下发、交换的刊物; 2.限国内发行:系指可通过邮局征订发行,但不能出口和对外交换的刊物; 3.公开发行:系指在国内可公开订阅、销售,也可向国外出口和交换的刊物 。 三、国家科委负责审批“限国内发行”和“公开发行”的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 期刊。主管部门直属所、院、厂创办的所刊、院刊、厂刊、会刊等“内部发行”的 期刊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四、创办“限国内发行”的期刊,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要有明确的办刊方针和任务。 2.主办单位要有该单位行政负责人主管编辑部工作。 3.编辑部要有健全的组织 ;要有相当于副研究员职称以上的熟悉编辑业 务的科技人员担任专职总编辑(主编)。专职编辑人数:一般季刊3人以上;双月 刊5人以上;月刊8人以上,科普期刊应该相应增加2至3人。如现在编辑人员已 能满足工作需要,就不要再增加。编辑人员必须具备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 度,并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 4.编辑部要有健全的保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保密工作。 5.办刊必要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中国科协提供,以保证期刊的正常出版和发行 。 6.要有固定的出版印刷和发行单位。 五、创办“公开发行”的期刊,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需有下列条件: 1.编辑部中要有处理外文稿件能力的编辑。 每期期刊应附有英文目录(检索类期刊除外),学术和技术类期刊的主要文章 应附有英文摘要。 2.出版外文版期刊的编辑部应设外语编辑2至5人。 3.主办单位要有1名领导干部负责保密审查。 4.主管部门和中国科协要有部一级领导审核签字。 六、创办期刊要从严掌握。确有必要创办的期刊必须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的要求认真填写申请表(见附件),经主管部门或中国科协、科情编审批同意后, 正式行文连同申请表一并报国家科委审批。 七、已办期刊,如改变办刊方针、变更发行范围,以及分刊、合刊、增刊、停 刊,都要说明理由按新刊要求重新报国家科委审批。 八、已办期刊,如有变更刊名、更改主办单位、变动刊期、增减页数以及出版 发行 变动等,由主管部门和中国科协、科情编审批,报国家科委和政府出版行 政管理部门备案。 九。出版期刊参照国家标准局1982年发布、1983年7月1日试行的G B3179-82《科技学术期刊编排规则》的标准执行。 十、国家科委每年1月和6月分两次审批(特殊情况例外)。各申请部门必须 提前1个月报送有关文件和材料。 十一、期刊正式批准后,应及时到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登记,4个月内不登 记和1年内不按期出刊者,原审批作废,作废后1年之内不得重新申报。 十二、期刊出版后,应按期向国家科委条件局缴送样本。 十三、各主管部门和中国科协、科情编对期刊要统筹规划、加强领导,严格管 理,保证质量,严防泄密。期刊出版后,要负责办刊方针的贯彻和期刊内容的审查 。要加强政治思想领导,对期刊负政治责任。 十四、国家科委审批期刊的日常工作由条件局办理。各部门也要指定专门工作 负责管理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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