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优秀新产品奖奖励办法
(1990年11月27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条件与标准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开发新产品,促进产品结构调整,特设立国家级优秀新产品
奖,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工交系统的国家级优秀民用工业新产品,包括
新材料、新设备。
第二章 奖励条件与标准
第三条 国家级优秀新产品奖,评选授奖时间和数额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第四条 国家级优秀新产品奖分为三个等级,其条件分别为:
一等奖必须是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全部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当代先
进水平,即在国际同行业或同类产品中居于领先地位,已较大批量生产,在国内外
市场畅销,社会经济效益特别显着的新产品。
二等奖必须是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一定创新,部分关键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当
代水平,即采用现行国际标准或在国际上同类产品中居于中上水平,已批量生产,
在国内外市场 销,社会经济效益很高的新产品。
三等奖必须是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改进,性能指标在国内同行业或同类
产品中居于领先地位,已批量生产,在国内市场销路好,社会经济效益高的新产品
。
评 国家级优秀新产品的技术水平以鉴定验收证书为准;社会经济效益以开发
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如有创汇额,以外贸系统的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
第五条 国家级优秀新产品奖奖励标准:
一等奖 颁发国家级优秀新产品证书和金质奖牌。
二等奖 颁发国家级优秀新产品证书和银质奖牌。
三等奖 颁发国家级优秀新产品证书和铜质奖牌。
第六条 获得国家级优秀新产品奖的开发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
参加开发的有功人员颁发奖金,对贡献大的人员,应给予重奖。对已获得过奖励的
项目,在此次奖励时只补发差额部分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同时,开发单位可以
评选参加开发的有功人员,并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提级、评定职称的
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国家成立国家级优秀新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国
家级优秀新产品奖励工作。
第八条 国家级优秀新产品奖的申报程序,由开发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或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申报,
由经委(计经委)或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级优秀新产品奖的评选条件,将
申报项目进行认真初评后,向评委会报送候选名单。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在
上报候选名单前,应 所在省的经委(计经委)交换意见,避免重复。
第九条 评委会将申报项目分类送给国务院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由行业归口管
理部门组成行业评审委员会认真复审后,报送评委会。
第十条 评委会对所报项目终审后,在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个月
内,如有复议,由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再报评委会复审裁决,无复议的即行授
奖。
第十一条 发现获奖者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经查明属实,将撤
销奖励,责令其退回奖牌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或处分。
第十二条 授予的国家级优秀新产品奖有效期为3年,逾期自行失效。失效后
,开发单位不得再以此荣誉作商品广告宣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
委),可参照本办法的原则,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本地区的优秀新
产品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