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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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决定
   发布于:2003/1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14号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决定》,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3年6月28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
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第三条修改为:“自然科学奖分为一
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四个等级,分别授予证书、奖章和奖励金。”并在
这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条二款:“自然科学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
会会同财政部另行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条六条修改为:“发明奖分为一等奖、二
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四个等级,分别授予证书、奖章和奖金。”并在这一条中增
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发明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家科委会同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第九条,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
奖励条例》的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第五条修改为:“国家级科学技
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分别授予证书、奖章和奖金。”
并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国
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另行规定。”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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