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92年1月8日国家民航局发布)第一条 为奖励在民航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和发挥 民航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民用航空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中国民用航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民用航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 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在重大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中 ,采用新技术;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标准、计量、科 技情报、科技档案等技术基础工作;自然科学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成果。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民用航空建设,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新产品、新技 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测试方法和新设计等。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或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中 ,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民用航空重大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 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在推动民用航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 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五)在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基础技术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 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阐明自然现象、特性、规律,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得到国内学术界的公 认,并确认有较大实用价值的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成果。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三等,并分别发给荣誉奖和相 应的奖金。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 5000元 进步奖奖状、奖励证书 二等奖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 3500元 进步奖奖状、奖励证书 三等奖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 2000元 进步奖奖状、奖励证书 项目的等励等级,应根据技术(或学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 社会效 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评审标准另订。 第五条 凡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或任务来源于民 用航空局而由非民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只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的,项 目完成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已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 其他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再申报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六条 申报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鉴定,并有明确的鉴定结论。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奖 励时,应按《填写说明》的要求填写《民航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备齐应有 的附件。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负责对申报项 目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民航局科教司。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人非职 务研究成果,可直接报送。 第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由民航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评审、批准和 授予,其办事 设在民航局科教司。 第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民航局在生产发展基金中开 支。 第九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对已经获过奖励 ,后又评为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而且提高了奖金额的项目,奖金只发 给其差额部分。 获奖项目的奖金应按对该项科技成果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所得奖 金应占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七十。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晋级、晋升专 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在授奖前应在《中国 民航报》上公布。在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如果复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项目 申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民航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裁决;二个月内无复议的,即行 授奖。 第十二条 对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项目,由民航局 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择 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 其奖励,退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85)局字第121号文发布的《民 航科学技术进步奖及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奖励暂行条例》中有关科学技术进步 奖的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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