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统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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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统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于:2003/12/03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统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0年3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中国科学
院,中国社会科学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  1989  39号文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
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的报告”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科技统计工作,特
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科技统计工作的认识,加强对科技统计工作的领导
    依靠科技统计获取对科技活动的定量认识,是制订科技政策、编制科技规划和
计划,提高科技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科技工作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各级
政府的科技管理部门必须把科技统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能并将其列为考核主管
领导政绩的内容。各级领导应把科技统计工作纳入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的年度工作计
划,逐步把科技管理和决策建立在坚实的统计基础上。
  二、加强科技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高为管理和决策服务的质量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努力提高统计资料的准  性
,保证数据质量,如实反映情况,全面揭示科技活动的状况和规律,监督检查科技
政策和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
    各级统计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积极主动地利用统计数据为各级领
导和管理部门提供优质服务,要及时准确地反映科技发展中的“热点”问题,通过
准  可靠的数据、详实的分析和合理可行的建议,影响并参  科技决策。
  三、充分发挥科技统计的监督作用
    各级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应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采取有效措施,切实
强化统计的监督职能,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
、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上报的统计数据、统计报
告,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和揭露的问题,提出
的对策意见,有关领导机关应予充分重视。
  四、健全完善科技统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一章第四条第四章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
定,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科技统计机构,科技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单位的科技统计工作计划、工作条例和制度;
    2·组织、协调本单位各职能    的科技统计工作,负责本单位科技统计数据
的统一对外发布;
    3·完成上级科技统计    下达的科技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科
技统计调查计划;
    4·组织开展科技统计分析评  工作及有关科技统计的理论、方法和研究工作

    5·组织科技统计业务交流,负责科技统计人员的培训。
  五、加强科技统计队伍的建设
    科技统计工作是一项业务性强、工作难度大的工作,各单位要选派政治和业务
素质好的专业人员充实和加强科技统计队伍。根据科技统计工作的发展和目前的工
作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应配备3-5名专职科技统计人
员,其它科技管理部门也应根据工作任务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
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必须调整时,需报上级科技统计机构备案,并说明理由。
    科技统计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两年以上科技管理或其它科技活
动的经历,各级领导应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科技统计人员以自修、进修的
方式提高业务水平。
    各级领导要关心科技统计人员,根据科技统计工作的特点,制定调动科技统计
人员积极性的有关措施。对在科技统计方面作出成绩的同志,各级领导要及时地予
以表扬和奖励,鼓励科技统计人员在科技统计岗位上为我国的科技统计工作作出贡
献。
  六、为科技统计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做好科技统计工作须有必要的条件保证。根据目前实际需要,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需为科技统计工作配备专用的微机或终端。尚未配置或已
配置但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单位,建议在1990年底前全部配齐,以保证数据处
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科技统计工作的特点,各单位要逐步解决科技统计工作通
讯难的问题,在有条件的单位应为科技统计机构安装长途自动直拨电话,为以后实
现数据通讯打下基础。
    科技统计工作需要有一定的经费。所需经费可由科技统计机构按年度提出(包
括统计调查费、人员培训费、会议费、资料印刷费和设备购置、维护费等)。各单
位应采取多种渠道筹集经费,优先安排科技统计所需。
    以上请结合本单位的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落实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通
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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