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申报中试产品申请立项免税的通知 (1990年3月8日)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家科委《关于科研单位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问题的若干规 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条的要求,经 国家税务局商定,现将中试产品立 项免税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各部委所属科研单位均可按照规定的中试产品范围申报项目。 二、申报原则和程序:对各部委因行业归口管理需由主管部门审批的中试产品 项目和其它中试产品项目,科研单位可在主管部门申报立项,并由主管部门审定后 ,统一向国家科委申报《中试产品立项免税申请表》。 三、申报时间和要求:各部委所属各申报单位应按国家科委制定的《中试产品 立项免税申请表》,认真填写一式五份,并附上“科技成果鉴定意见(或研试情况 报告)”和“中间试验可行性报告”,报送国家科委。 年度的申报工作,请各部门在5月15日前报国家科委,经专家评审后,对符 合《规定》的项目,汇总后报国家税务局审批免征中试产品所得税。 四、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中试产品立项免税工作可参照本通知的 精神执行。 申报、评审中试产品立项免税申请工作面广,政策性强,请各部门给予支持和 配合,认真组织安排好这项工作,并按规定时间上报,以保证该项工作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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