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辟 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建设渠道的请示的批复 (1991年2月21日) 你委1990年9月15日《关于开辟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建设渠道的请示 》收悉。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现通知如下: 一、从“八五”计划起,国家计委在固定资产总规模中,每年安排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基建规模,由国家科委组织实施。“八五”计划期间内,每年暂按15亿 元的地方自筹基建指标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区。1991年度国家科委先按12亿元 的计划安排,余下3亿元作为 动数。 二、由中国人民银行在1991年度的科技贷款指标中,调剂2亿元作为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基建贷款,并由建设银行等专业银行办理。 从1992年度始,由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将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基建贷款 纳入年度基建贷款计划。 三、各高新技术开发区可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后的基建规划,提出年 度基建的项目、规模和落实资金的证明,报科委按有关建设方针和各开发区的分工 等原则统一平衡,报计委审查同意后,再由国家计委和国家科委联合向各地方下达 基建规模。 四、为了搞好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并与现有投资管理办法衔接,由国家计 委和国家科委共同制定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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