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仪器设备更新和危房修缮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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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仪器设备更新和危房修缮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于:2003/12/03
    关于加强仪器设备更新和危房修缮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3年8月23日  国家科委、财政部
                      (93)国科发财字476号)

  第一条  为逐步改善科研单位的工作条件,加强仪器设备更新和危房修缮专项
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根
  财政部颁发的《关于社会文教行政专项资金实行追踪反复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特制定本暂行定。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财政专项拨款,主管部门专项补贴,科研单位从
收入、折旧基金中安排的资金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原则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根据国家有关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国家优先及重
点发展领域,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支持一批重点院所的仪器设备更新
和危房修缮。
    (二)各主管部门在对所属科研单位仪器单位、房屋及其他科研设施的状况进
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分年度的《仪器设备更新和危房修缮专项资金申请表》
,报国家科委和财政部审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仪器设备的更新购置;危险房屋的修缮与改
造;基础设施的维修与改造。
    (二)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用款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
因特殊情况需改变资金用途的,须报请国家科委和财政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
    凡申请专项资金的科研单位,应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提出具体项目内容
、项目预算和自筹资金能力,上报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要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
用的原则,对所属科研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汇总,编制部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
就用款理由、计划规模、预期效益等事项写出详细说明,报国家科委和财政部。专
项资金的申报,一般每年一次,属特殊性临时追加,由主管部门专项申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
    国家科委、财政部对各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科技事业发展的需
要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在审批时,将对申请单位的仪器设备、房屋及其科研设施
的现奖,申请项目的规模、实施条件、项目预算、预期效益等进行重点考察,按照
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予以审批,审批后向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下达专项资金
通知。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一)为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各部门应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台帐”进行日常管
理;要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项目完成后,各部门应及时向国家科委和财政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
和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国家科委和财政部将会同各主管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
重点验收和检查。当年不能完成的项目,其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三)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使国有资产能够保值和增值,经上级部门批准
,科研单位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科研开发经营活动,应按固定资
产所占份额,参  收益分配,其收益全部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购置和危房修缮。
    (四)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凡用国家科委和财政部拨付的专项资金购置的
设备,均应挂上“财政部、国家科委专项资金购置设备”的标牌。
  第八条  奖惩
    (一)项目完成后的专项资金结余,属客观原因形成的,应予收回;属用款单
位挖掘潜力、加强管理、节约支出等原因形成的,可由主管部门或用款单位安排其
他项目使用。
    (二)凡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项目超支的,一律不予弥补;对虚报冒领,挪用
专项资金的和达不到预期效益的,要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包括收回专项资金,在
一定时期暂停核批专项资金以及相应扣减正常科学事业费预算等。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可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科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度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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