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仪器设备更新和危房修缮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3年8月23日 国家科委、财政部 (93)国科发财字476号) 第一条 为逐步改善科研单位的工作条件,加强仪器设备更新和危房修缮专项 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根 财政部颁发的《关于社会文教行政专项资金实行追踪反复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特制定本暂行定。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财政专项拨款,主管部门专项补贴,科研单位从 收入、折旧基金中安排的资金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原则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根据国家有关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国家优先及重 点发展领域,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支持一批重点院所的仪器设备更新 和危房修缮。 (二)各主管部门在对所属科研单位仪器单位、房屋及其他科研设施的状况进 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分年度的《仪器设备更新和危房修缮专项资金申请表》 ,报国家科委和财政部审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仪器设备的更新购置;危险房屋的修缮与改 造;基础设施的维修与改造。 (二)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用款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 因特殊情况需改变资金用途的,须报请国家科委和财政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 凡申请专项资金的科研单位,应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提出具体项目内容 、项目预算和自筹资金能力,上报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要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 用的原则,对所属科研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汇总,编制部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 就用款理由、计划规模、预期效益等事项写出详细说明,报国家科委和财政部。专 项资金的申报,一般每年一次,属特殊性临时追加,由主管部门专项申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 国家科委、财政部对各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科技事业发展的需 要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在审批时,将对申请单位的仪器设备、房屋及其科研设施 的现奖,申请项目的规模、实施条件、项目预算、预期效益等进行重点考察,按照 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予以审批,审批后向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下达专项资金 通知。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一)为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各部门应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台帐”进行日常管 理;要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项目完成后,各部门应及时向国家科委和财政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 和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国家科委和财政部将会同各主管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 重点验收和检查。当年不能完成的项目,其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三)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使国有资产能够保值和增值,经上级部门批准 ,科研单位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科研开发经营活动,应按固定资 产所占份额,参 收益分配,其收益全部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购置和危房修缮。 (四)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凡用国家科委和财政部拨付的专项资金购置的 设备,均应挂上“财政部、国家科委专项资金购置设备”的标牌。 第八条 奖惩 (一)项目完成后的专项资金结余,属客观原因形成的,应予收回;属用款单 位挖掘潜力、加强管理、节约支出等原因形成的,可由主管部门或用款单位安排其 他项目使用。 (二)凡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项目超支的,一律不予弥补;对虚报冒领,挪用 专项资金的和达不到预期效益的,要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包括收回专项资金,在 一定时期暂停核批专项资金以及相应扣减正常科学事业费预算等。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可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科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度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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