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委科技项目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委1986年9月22日发布)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家科委将科研单 位减下来的科研事业费的一部分,转作科技委托信贷资金和科技贷款的贴息资金。 目前,暂以借款的形式,提供给核减了科研事业费的主管部门,用以支持技术开发 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 第二条 借款单位必须是已核定为技术开发类型(含多 研究类型中的技术开发 部分),并按规定核减了事业费的科研单位。 借款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完成科技项目的技术实力; 二·具备实施项目的物质基础(包括原材料、燃料、动力、设备、运输、三废 治理等); 三·具有能投入项目资金总概算的10%的自有资金; 四·有偿还借款的经济能力。 第三条 借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一·借款项目只限于以下内容的研制开发工作 : 1·先进技术和适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发展; 2·新产品(或新装备)试制; 3·中间试验; 4·小型工业性试验; 5·科技成果的转让和示范推广。 项目的具体研究内容,要避免重复。 二·项目有比较大的科技意义; 三·项目有显着的经济效益(包括项目完成后推广于生产中的经济效益); 四·科研成果(技术或产品)必须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五·项目研究周期短,投资少。 第四条 科研项目借款主要用于: 一·科研业务费(包括设计费、试验费、材料费、样品样 购置费、动力燃料 消耗费); 二·仪器设备费; 三·协作费(包括技术咨询费、技术转让费、支付协作单位和协作者的其他研 究费用); 四·科研人员经费(包括直接参 研究项目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等,但只能 按上收事业费比例计算)。 借款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基本建设项目费用; 二·技术改造项目费用; 三·单纯扩大再生产的资金。 第五条 借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六条 科技项目借款管理程序 一·国家科委将借款分配给核减了事业费的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依据借款的额度编制借款项目计划,商国家科委对口专业局,并 报国家科委备案。项目计划的内容包括编制项目计划的说明和借款项目汇总表。 三·主管部门按借款项目进度,向借款单位分期提供借款。 四·借款单位在借款项目鉴定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鉴定验收材料和工作总结报主 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科委审查备案。 第七条 科技项目借款应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借款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回收借款。一九八六年度借款,应于一九八八 年、一九八九年分两批归还国家科委。逾期不归还的,由国家科委从主管部门的科 研事业费中扣回。 第九条 主管部门每年应专门组织力量检查项目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对不 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挪用借款者应中止或追回项目借款;对问题突出的项目要会 同审计部门共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国家科委。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科技项目借款管理实施细则,并抄报国家 科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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