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科委、财政部) “七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计划已经下达。为切实推动科技计划的改革, 进一步打破行业界限,改变条块分割的局面,促进科技工作的横向联合,逐步改变 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分配任务的办法,面向社会招标,以便集中 势进行攻关,使国 家用较少的经费、较短的时间、高水平地完成国家“七五”攻关项目计划,“七五 ”攻关项目要积极面向社会实行招标。现应三委一部联合下达的《“七五”国家重 点科技项目(攻关)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计科(1985)2042号文〕中 有关招标工作的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七五”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应尽量通过招标制定专题合同但要根据不同情 况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 以下几种类型的课题或专题,也可采取择 分配任务签订合同的办法: 1·属于“六五”攻关按计划延续的结转课题或专题(但虽是结转的课题或专题 ,其内容已有较大变动者,不在此类)。 2· 重大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引进、工业性试验项目直接相关的课题或专 题;经攻关后,成果直接纳入定点生产计划的课题或专题。 3·国家从战略考虑和重点扶植照顾的及 地区密切相关的课题或专题。 4·任务单一,分工明确,各方面没有争议的课题或专题。 二、为推动招标工作,将实行鼓励复制约措施: 1·《若干规定》第二条第4点“从项目经费中提取5%,由组织协调部门掌握 ,用于本项目调整计划的安排”对实行招标的课题及专题也仍然有效。 2·为支持招标工作,对招标的课题和专题,主持部门(指课题一级并含参加主 持部门,下同)可以提取不超过其控制经费的0·5%,用于支付招标过程中所需 的费用。 3·为鼓励招标工作,通过招标节省下来的经费,全部留给主持部门,用于安排 本项目范围内新的攻关课题或专题。新安排的攻关课题,经组织协调部门审核后报 国家计委批准。批准后,也按本补充规定进行招标。 4·凡经组织协调部门制定应招标,主持部门不进行招标的课题或专题,待招标 工作结束后,提取其控制经费的百分之三十,由组织协调部门商国家计委另行安排 。 5·凡不招标的课题或专题,要保证《若干规定》中第五条第4点“原则上要有 20%以上的国家拨款,用于本系统以外的科研单位、学校或工厂”的落实。 三、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招标工作,由主持部门负责执行,几个部门联合主持的 课题,由第一主持部门会同其它主持部门负责执行。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采用公 开招标、委托招标等多 形式。 招标工作,一般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班子(均系临时性的)。招标领导小组由三 部分的人员组成,原则上三部分人员各占三分之一: (1)主持部门的专家和科技管理人员; (2)主持部门之外的专家; (3)主持部门之外的科技管理人员(包括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从事科技管理 和经济管理人员)。 凡参 投标的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招标领导小组及其工作班子。 招标领导小组的名单,须经组织协调部门认可。 2·作好招标工作的部署和安排 复制定标书、发出招标通知、制定包括保密在内的工作纪律和各项规定并进行投 标者的资格审查。 投标者不论是一个单位,还是由几个单位组成的联合适,都必须是具有法人地 位的经济实体,必须具备完成投标任务的科学技术实力。 3·评标、定标 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对投标书的评审,听取投标单位的答辩,提出评审意见,经 综合研究,择复制定中标单位,由主持部门审核并报组织协调部门核准后,宣布中 标结果。 4·签订合同 由主持部门 中标单位签订攻关专题合同,招标领导小组负责人也要在合同上 签字盖章。 四、保证招标的公正性,是搞好招标工作的关键。招标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的工 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坚决抵制不正之风,严格遵守招标工作纪律。对泄密、受 贿、营私舞弊者要进行严肃处理。组织协调部门对招标的公正性要进行监督,对严 重违背公正原则的作法要干预和纠正,必要时,可调整或改组招标领导小组,重新 招标。 五、攻关课题、专题招标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经协商不能解决时,报组织协调部 门负责调解、仲裁和处理。 六、国家将在“七五”攻关中期和结束后,表彰一批在攻关中作出厂构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 七、属于下列情况,经主持部门和组织协调部门核准,停止执行合同,并停止拨 付经费: 1·由于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攻关无法进行的课题和专题; 2·国内已有相同水平或更高水平的同类成果、失去继续攻关意义的课题或专题 。 本补充规定下达后,立即实行。请各部门、地方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 对出现的新问题及时报告。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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