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1990年9月19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一、总则 根据我国科技发展方针,为适应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好科学技术 的储备,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新技术领域的探索,培养和稳定价秀 的科技人才,本着科技复制改革的精神,国家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和装备一批重 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复制,创造较好的科研环境的实验条件, 使其逐步发展成为能代表国家学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实验研究基地和学 术活动中心。 二、立项条件 (一)项目范围。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主要安排在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 科学院、农业部、卫生部系统,侧重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国家鼓励上述部门 联合建立新兴交叉学科和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实验室,并且鼓励产业部门和企业同高 等院校、中科院研究所建立跨部门的联合实验室,以推动新思想、新原理不断地应 用于生产实践,同时造就和培养适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科技人才。 (二)项目条件。有关高等院校和研究所申请国家资助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应 属国家优先发展的学科领域,或具有开创性的学科特色。根据科技战略发展的需要 ,国家在一定时期或阶段将发布项目建设的指南。所申请的实验室一般还应具有以 下几个条件: (1)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实验室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特色,坚持在科学 前沿上进行探索和绩累;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的实验室要符合国民经济中长期发 展的战略需要,在高层次上面向经济建设,在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全局若干重大的科 学技术研究上提出比较明确的近、中、远期的研究目标,并且具有承担国家重大科 研任务的能力; (2)实验室要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以及 结构比较合理的研究、技术队伍,要有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要有明确的学术思想 及正派的学风; (3)实验室要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在学术水平、人才培养、承担任务方面要有一定的竞争能力; (4)依托单位经由主管部门核拨的科研事业费,能够保证实验室开展工作的 基本需要,并能保证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活动条件。 三、计划程序 (一)国家计委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根据科技、经济发展需要和经 费总预算(包括专项资金),制定并发布项目指南,及经费控制数。 (二)申请国家资助的实验室,必须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 ,由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指南,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评定或招标,按学科分类和评 定的排序报国家计委,联合实验室需由各方主管部门共同申报集中建设。主管部门 在申报实验室的同时,应做好资助实验室开放运行的费用预算。 (三)国家计委根据部门初步评定的意见,在组织高层次专家组的评审推荐的 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提出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初稿,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 设项目计划(草案)。 (四)国家计委委托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前期工作。列入国家 建设计划的实验室要提出建设报告,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和论证,在此基 础上编制《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作为建设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 备、验收评议的主要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由主管部门审批, 批准的总经费和外汇额度不得超过国家计委下达的控制数。科研方向、任务或建设 内容有重大变动的,需征得国家计委同意后再行审批。项目执行过程中,建设经费 自行超出部分应由承担单位负责,项目不得因此延长建设期限。 (五)国家计委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在审定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实验室计划任 务书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的基础上,商各主管部门后,制定年度实验室项目建设计 划,作为全国科技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组织实施。 四、项目实施 (一)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建设期限为2至3年。凡列入年度计划的项 目,国家和部门都应根据这一进度要求安排资金。 (二)国家资助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及引 进必要的技术软件等,不作为课题研究经费及日常运行经费。 (三)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 必须新、扩建的,应纳入国家下达给各主管部门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提前或同步 进行安排,所在地区的计划部门,对此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实验室建设项目需由国家安排的外汇,要根据国家外汇的情况,由国家 计委核定后纳入国家新技术、成套设备引进计划,在开建年度一次下达,或分年度 下达成交额。在成交过程中,需跨年度结转的,年底前由各主管部门统一报国家计 委,按规定办理。 (五)实验室装备的仪器、设备、装置等在国内加工所需材料及其建所需物资 ,应纳入主管部门的物资供应计划。 (六)实验室建设要制定项目负责人,在建期间,根据计划任务书进行仪器、 设备订货,督促承担单位完成实验室的配套建设,并于每年11月份负责向主管部 门汇报上述工作进展情况。所有按计划进行建设的实验室,都要填报由国家计委编 制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统计表格。主管部门对不能在职工作半年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应重新调整人选。 (七)实验室在建过程中,如发现与原计划有重大偏差,经过计划部门组织专 家论证,可以调整建设计划,或撤销原项目。 (八)实验室建成后,由国家计委委托主管部门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组 织专家,按实验室计划任务书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评议和验收。(参照《国家重点 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大纲》)。 (九)对长期不能按计划验收的实验室,国家计委责成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小组 ,协调解决问题,并进行内部通报。 五、管理复制 (一)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及运行期间的管理和政策性指 导,承担单位要对实验室实行直接管理。 (二)运行复制。国家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管理复制,有 条件的实验室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实行边建设、边开放。建成验收后的实验室必 须全面开放,并且要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推荐的研究项目优先开放。 (三)实验室主任聘任制。实验室建成后,要成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由主 管部门聘任主任1人,全权负责实验室的工作,任期由主管部门决定。主管部门对 在任职期间需外出超过半年以上的实验室主任,应及时调整。 (四)学术委员会。实验室必须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它是实验室的学术领导 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决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审定研究课题,监督经费使用,协调 开放事宜,组织论文答辩及成果评 。一般学术委员会人员总数不超过15人。学 术委员会应该尽可能地吸收外部门和相关学科的科学家参加,本单位的科学家不应 超过1/3。联合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各联合单位的科学家不超过1/2。 (五)科技人员编制。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应核定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及技 术人员编制,要特别注意采取特殊政策稳定实验室的固定技术队伍,以保证实验室 的开放 运行。为促进科研人员的流动和学科的相互渗透,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编 制不应超过参加研究工作人数的半数,大部分应为客座研究人员。要注意吸收和培 养青年科技人员,并要努力吸收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工作。 (六)经费。实验室的经常费用(包括基本运行经费)由部门科研事业费支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评估合格的实验室,将其实验室研究指南纳入国家自 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实验室在向社会开放的环境中,通过自己工作质量和研究水 平的竞争获得经费资助。 (七)评估。国家计委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 估试行规则》,对验收后开放满3年的实验室进行专门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对外公 布。在学术上或在促进技术进步方面对国家有重大贡献,能够集聚人才,在国际上 有影响的实验室,国家将根据财力继续资助以提高其科研能力,使之逐步发展为世 界水平的实验室。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实验室,对长期建设不能开放和发挥作 用的实验室,将取消其作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资格,国家有权调动其已装备的大型 科研仪器设备,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八)国际合作。除少数特殊专业及课题外,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实验室向国 外开放,积极开展多 方式的国际合作和学术交流,可以邀请国外知名学者担任实 验室的学术委员会成员、顾问或从事合作研究,也可以同国外有关单位联合办实验 室,联合培养人才。具体实施计划,可根据不同情况,由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和主管 部门按外事规定审批。 (九)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的需要,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 制定了《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信息统计年报(试行)》,各个实验室从项目建设开 始就应建立统计报表制度,配备专人负责统计,统计结果每年上报一次,作为年度 计划检查、实验室运行费核拨及验收开放实验室的定量评估依据。 (十)刊物。为了进一步促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在国际国内的学术交流,提高运 行管理水平,国家计委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创办了综合性学术刊物《自然 科学进展--国家重点实验室通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结果将在刊物上公布。 六、附则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各主管部门可 此制定相应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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