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局关于中止执行《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通知 |
|
发布于:2003/12/03 |
中国专利局关于中止执行《专利管理机关处 理专利纠纷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通知 (1991年11月23日 国专发法字〔1991〕 第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专利管理局(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专利管理机关。 国专发法字〔1989〕第226号文《关于印发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的通知》,由于事先未经国家物价部门会签,现中止执行《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中的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其后事宜,待与国家物价部门协商后决定。
|
注:本站转载的所有知识产权法规内容仅供参考,一律以原发布机构的原文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