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简化中级高级科技人员因私出境手续的通知 (1992年8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适应加快改革开放步伐、扩大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经商国家科委、人事部 同意,简化中级、高级科技人员(指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或 其他同级职称以上的人员)因私出境手续。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级、高级科技人员因私人事务申请出境,公安机关可依照中国公民出境 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受理申请,不须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人事主管部门出 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二、外国民间团体通过我相应民间团体(包括行业协会)邀请离、退休的中级 、高级科技人员出国进行洽谈、交流、开会、讲学以及担任专家、顾问等工作,只 要提交国外邀请函电、我民间团体和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可依照中国公 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审发普通护照。 三、本通知从即日起实行,以前的规定价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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