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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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发布于:2003/12/03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
                          业余兼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1988年1月18日) 国办发〔1988〕4号

    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
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7年12月4日)

    近两年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复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已允许科
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业余从事科
学技术工作。科技人员的业余兼职,发挥了现有科技队伍的潜力,促进了人才和知
识的流动,推动了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总的情况是好的。 但是
在如何处理本职和兼职的关系、合理分配劳动报酬以及维护单位、个人技术权益等
方面也提出了新问题,需要明确具体政策界限。为了正  处理科技人员做好本职工
作  业余兼职的关系,加强对业余兼职的组织和管理, 提高业余兼职的社会效益
, 保障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本职工作是科技人员的光荣职责。科研单位、设计单位、高等学校、学术
团体、工厂企业的科技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以主人翁的精神履行本岗位的职责,完
成本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
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利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
工作。本岗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的,业余兼职应当在本职工作时间以外进行;不实
行八小时工作制的,业余兼职应当在保证全面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进行。
二、  科技人员业余兼职可以由本单位安排,也可以由技术市场中介机构  或者科
技人员根据技术市场的情况,特别是广大乡镇企业的需要自行联系。但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以决定科技人员暂不兼职:
    (一)不认真做地本职工作或者不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的;
    (二)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  密,从事兼职活动可能泄露国家  密的;
    (三)承担国家科技攻关或者本单位重要任务,在此期间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国
家计划和本单位任务的;
    (四)因  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应当回
避在该单位兼职的。
三、  科技人员进行业余兼职活动机需占用部分本职工作时间。或者利用本单位
的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的,应当经过本单位同意。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以
从科技人员个人的业余兼职收入中合理收取使用费。
四、  科技人员在业余兼职活动中应当维护本单位的技术权益,未经本单位同意
,不得将通过工作关系从本单位获得的下列技术成果提供或者转让给兼职单位:
    (一)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二)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报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
成果;
    (三)本单位准备转让或者已经转让的技术;
    (四)本单位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技术成果;
    (五)本单位职工或者本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技术条
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
    (六)本单位明确规定不向外单位提供或者转让的未公开的关键性技术。
    除上述各项外,在业余兼职中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利用在本职工作中绩
累和掌握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经济建设服务,不属本单位技术权益范围,不
受限制。
五、  科技人员在业余兼职活动中也应当维护兼职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兼
职关系从兼职单位套取技术成果,侵害兼职单位的技术权益。
六、  科技人员业余兼职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  兼职单位以书面形
式订立技术合同。业余兼职的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科技
人员履行合同所获得的收入,不涉及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归个人所有;涉及本单位
技术权益的,由本单位  科技人员按照兼顾单位和个人利益的原则协商分配。  科
技人员个人收入达到应纳税额的,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七、  科技人员在业余兼职活动中的成绩和表现,可以视同本职工作的成绩的表
现,记入本人档案。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并在兼职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由本单
位和兼职单位给予奖励。
    科技人员在业余兼职活动中取得新的科技成果,符合国家发明、发现和科技进
步等奖励条件的,由本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没有申报的,兼职单位可以申
报。需要申请专利保护的,按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兼职活动的管理和指导,不得阻挠正当的兼职
活动,打击、迫害兼职科技人员;也不得弄虚作假,将本职业务转为业余兼职,损
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科技人员业余兼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批评教育;侵害本
单位技术权益的,单位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停止兼职活动,
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单位和个人之间在业余兼职问题上发生的争议,由有关科委或主管机关处理,
或者依法通过仲裁、通过诉讼解决。
九、  退休、  休或者调动工作的科技人员,自  开原单位起一年内应聘任职或
者业余兼职的,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十、  各部门、各地区可以根据这个意见的精神,结合本行业或者地区的实际情
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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