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业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 技术、管理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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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业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 技术、管理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于:2003/12/03
    轻工业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 技术、管理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二日轻工业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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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轻工战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人才为振兴轻工
多做贡献,充分调动他们建设“四化”的积极性,创造一种优秀人才有脱颖而出的
社会环境,促进我国轻工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轻工业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以下简称部
级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是我国轻工战线科技、管理队伍中的优秀人才,是发展
我国轻工事业的骨干力量,因此要加强对优秀专家的选拔  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轻工战线上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教育培训、生产
及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员以及从事承包、租赁、领办科技实业或乡镇企业的各类科技
人员。
第四条  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选拔工作  国家级优秀专家的选拔工作同时
进行,实行国家、部委两级管理。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必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一般在五十五周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者:
    (1)在应用技术研究方面获得国家发明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
主要完成者;或获得多项国家发明三、四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三等奖的主要完
成者;或获得多项省、市(直辖市)、部(委)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2)在理论研究上有独到见解并具有重大的科学研究价值,得到国内外公认
的;或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或多项国家自然科学三、四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3)在国家及部委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攻关项目及重大引进项目和引进设备
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或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保证按时或提前竣工,充分发挥设
备的生产能力,取得重大经济效益者;在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做出突出贡
献,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着经济效益者。
    (4)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着,同行公认的优秀教师。
    (5)对从事企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衡量:具有一
套现代化的科学管理理论和措施,任期内连续取得显着经济效益,在国内同行中处
于领先地位,在“双文明”建设中做出显着成绩者。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六条  选拔对象应经同行专家或学术团体评议,在专家评议的基础上由所在单
位推荐并填报“呈报表”。轻工业部人事劳动司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议,综合平
衡后报部长会议批准。
第七条  轻工业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由轻工业部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条  选拔部级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的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必须严格掌握选
拔条件,宁缺毋滥,确保选拔质量。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九条  轻工业部人事劳动司及各单位将建立优秀专家的业务考绩档案,每年对
他们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记入考绩档案。
第十条  凡涉及到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的工作调动、奖惩等重大变化情况,所在
单位事先应征得部人事劳动司的同意。
第十一条  部级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可享受以下待遇:
    (1)可晋升工资1--2个档次。
    (2)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的身  健康检查。
    (3)优秀专家的住房困难,在本单位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解决。
    (4)因公、因病需要用车的,所在单位应予以提供或允许报销出租汽车费。
    (5)对优秀专家,单位应保证他们每年有一定的休假时间。
第十二条  要努力改善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的工作条件:
    (1)工作调动应征得他们本人的同意,并尽量保持他们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

    (2)安排他们的社会兼职要适度,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酌情配备助手。
    (3)对他们急需的科研经费、图书、仪器设备等应优先给予支持与照顾。
    (4)有条件的单位可组织他们开展学术交流或到国内技术先进的单位参观考
察,亦可组织出国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别人成果者要取消其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称号及其
待遇,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利用选拔机会诬陷、压制、打击报  他人者应严
肃处理,对搞不正之风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的事迹应进行实事求是的宣传报导,以造成尊
重人才,尊重知识的社会环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轻工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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