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委关于当前整顿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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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当前整顿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的若干意见
   发布于:2003/12/03
    国家科委关于当前整顿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的若干意见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日)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经济振兴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科学技术要面向经济建设
的战略方针,对我国现有的科研单位必须进行整顿。
    科研机构的整顿,要有利于贯彻科学技术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要有利于发挥
、调动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作用和积极性,坚持以科研为中心,提高工作效率,
缩短从科研到生产的周期,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经济、社会效益;要有利于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树立科学道德;提高研究所的素质,增加科研单位的动力
、活力,为四化多做贡献。
一、关于科研机构的领导复制
    1·改善体委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明确  政分工。
    体委的领导,主要是政治上的领导,保证正  的政治方向,保证据的路线、方
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抓好  的思想政治工作和  的组织
建设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院、所长的责任,扩大院、所长的权力;除重大方针和决策要经
体委集体讨论决定外,院、所行政业务工作概由院、所长负责。院、所长拥有行政
、业务工作的人权、财权、物资调配和计划决定权等。
    2·经上级批准,一些院、所可实行院、所长负责制的试点。
    试行院、所长负责制的单位要成立  组。  组主要负责实现  的方针政策,团
结非  干部和群众完成  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院、所  组织工作。院、所长对
主管上级部门负责,对院、所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3·建立学术(或技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为学术方面的咨询、参谋、监督机构,讨论、研究和评审有关院、
所的方向、任务、规划、计划、成果、人员考核、人才推荐以及科技管理等方面问
题,向院、所长提出建议,并实行监督。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科技人员推荐或选举产
生,可聘请少数院、所以外的专家参加,委员会应注意吸收学术水平较高有贡献的
中、青年科技人员参加,逐步做到以中、青年为主  。
二、调整建设领导班子
    4·领导班子的基本要求、组成和任期。
    要按“四化”要求选配领导干部。领导班子成员(包括正、副院、所长和正、
副体委书记)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大专文化水平、科技管理知识和较强的业
务、组织、协调的能力,为人正派,能联系群众,富有朝  、勇于创新。
    现已担任领导工作而文化水平低于大专者,必须在三、五年内经培训达到。目
前,整个领导班子中具有大专水平者应不少于三分之二。要把文化较低,又不懂  
的知识分子政策的人尽快调出。
    院、所长原则上不超过六十岁,有的单位也可适当放宽,领导班子平均年龄要
求在五十五岁以下。
    院、所领导班子人数一般二至五人。院、所长由群众推荐(或选举)、上级任
命,也可由上级委派。副院、所长和司、局级院、 所处级干部由院、 所长提名、
经院、所体委(或  组)计论,报请上级批准任命。院、所长实行任期制, 任期三
━━五年,可连任。对不称职的院、所长,群众和  组织可随时向主管上级机关建
议免职。
    5·上级主管部门要每年对院、所领导进行考核。
三、建立科研责任制
    6·科研、管理、政工、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都要明确职责,建立和健全规
章制度,逐级建立岗位责任制,使管理科学化、制度化。
    7·院、所必须以科研为中心,建立科研责任制,首先要确保国家和上级部门
下达的科研任务的完成,并要进行一定的储备性研究;院、所必须讲究经济效益,
精打细算,作到少投入、多产出。对于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项目,可以试行有偿合
同制,院、所同需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完成的指标
、工作进度、科研费用、条件保证、预期效益,完成任务后承担方应取得报酬等。
    8·加强经营管理。
    广开科研经费渠道,扩大财源。除国家拨给的三项费用、科研事业费、科研基
建费和部门、地方拨给的科研经费外,凡有条件的科研单位都要积极开展对外承担
科研项目和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活动,以增加收入;也可向银行
申请低息贷款。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费用额分配到课题,进行专题核算。
    9·要把成果推广应用作为科研单位的重要任务之一,应用性成果经鉴定后,
必须提出应用推广方案的建议;转让成果单位要负责帮助接受单位解决实施中的技
术问题。
    要加强科技档案工作,每项科研课题,必须保存完整的、系统的技术资料,课
题结束后要整理归档。
    10·对一些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也要建立责任制,充分发挥设备的效
能,提高设备利用率。
    11·对为科研服务的试验车间、工厂,技术保障单位和生活服务单位,也要
试行不同形式的责任制。
    12·建立奖励基金,完善奖惩制度。
    院、所的科技成果是国家财产,不归个人所有。凡重大科研成果(包括发明创
造、自然科学研究成果,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以及科学技术进步成果)均按国家
颁布的有关科技奖励条例及部门、地方制订的奖励办法申报奖励。
    院、所建立奖励基金。奖励基金主要从院、所收入和节支留成中筹集,基金要
统一掌握,合理使用。
    对院、所目前执行的综合奖励办法,要根据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进行改革。实行奖金不封顶,但要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必须按经济社会效益
和科学技术价值的大小进行奖励,坚持搞得好的多发,搞的不好的不发。对实现经
费自立、部分依靠国家事业费和全部依靠国家事业费的单位,要有区别。对承担国
家重点任务以及承担较长远性课题,  无力组织收入的单位,其奖励基金可从部门
或地方各单位收入的上缴部分中拨给,或从本单位节支留成中解决。
    对长期完不成计划任务的单位和人员要追究责任;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
的单位和人员,根据具体情节进行惩处。
四、扩大研究院、所的自主权
    13·院、所拥有人、财、物的分配、使用管理和课题计划的自主权。
    14·院、所必须服从国家计划安排,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应有组
织地承担外单位委托的科研任务和提供各种技术服务,并收取适当报酬作为单位收
入。纯收入的大部分作为科技发展基金,少部分可用做职工集体福利和个人奖励基
金。基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家科委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目前,三者
比例先由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不同情况自行规定。
    15·部门、地方可将三项费用、部门或地方财政拨付的科研费,下属院、所
上交的部分收入以及其它渠道的科研费用作为部门或地方科技发展基金 , 用于支
持发展科研事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从事应用开发研究的院、所,有条件的可以逐步争取做到科研事业费部分自给
或全部自给,对这类研究院、所,要给予较大的人事和财务自主权。
    16·凡分配到科研单位的人员(包括科技人员和行政后勤人员)都要进行考
核,择  录取,并实行一定期限的试用期。按试用期实际表现分配工作;对不  于
在院、所工作的人员,院、所有权拒绝接受。
    允许科研单位到大专院校和科技人员富裕的单位招聘所需人员。
    17·不  合科研院、所工作的职工和多余人员,由人事部门另行安排工作或
组织学习(学习期间只发基本工资)、或由上级人事部门协助调  。
    18·在试点单位对做出突出贡献且有良好科研道德的人员,院、所有权报请
晋级奖励,每年晋级人数不超过全部职工总数的1%。
五、科研队伍的整顿和建设
    19·选好室主任和课题组长。
    室主任和课题组长应经群众酝酿推荐由所长制定。课题组人员组成可实行自愿
结合,领导批准;或领导  群众协商决定。
    20·行政、后勤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并有一定的科技
知识又热心科研事业,或者选派科技人员担任。
    21·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实行合理流动,具体办法按国务院(83)国发1
11号文件规定执行。
    科技人员  休、退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过规定年龄的高级科技人员如
健康情况良好,可通过聘请继续从事研究工作,但不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
    22·人员结构要合理,比例要协调。
    要有计划地调整研究单位内部人员构成和各类人员的比例,根据各类院、所不
同情况,制定各种人员合理的比例,包括高、中、初级科研人员的比例;科研人员
、科技管理人员、科技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包括政工、行政、后勤干部和行政工
人)和试验工厂、实验室工人的比例。对于应用开发研究院、所科研人员、科技管
理人员、科技辅助人员要占55%以上,所办工厂和实验室工人一般不超过30%
,行政人员(包括政工、行政、后勤干部和工人)不超过15%。
  适应按实际工作的需要,制定各类人员限额和职称比例限额。超过限额,要向外
输送。
    23·培训。
    要给科技人员(含科技管理人员)创造多种形式的学习条件,使他们不断更新
知识和提高学术水平。
    根据中办发〔1981〕16号文件精神,每年应安排一定的时间给科技人员
(含科技管理人员)进行学习、考察和总结。学习情况应列为考核内容之一。
    24·研究院、所建立休假制度,每年要安排科技人员及其他人员适当时间休
假,可参照中办〔1983〕29号文件办理。
    25·建立考核制度。
    对科技人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完成科研任务的工作量,成果水平,经济效
益、社会效益,精神文明表现、科学道德及学习情况等。政工、行政和后勤人员的
考核应以工作成绩、服务态度、工作作风等作为依据。
    考核办法:每年进行一次。各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
  考核办法。
    要建立科技人员(含科技管理人员)技术档案和行政、政工、后勤人员的业务
档案。考核结果存入档案,做为使用和晋升、提级、奖励的主要依据。
    26·严格控制院、所编制。
    参照建院、所时所批编制,结合院、所的方向任务核定编制。超编时须报上级
审批。
六、加强和改善思想政治工作
    27·思想政治工作是科研单位多出成果多出人才的重要保证。各院、所可参
照中发〔1983〕 26号文件 (中共中央关于批转 《国营企业职工思想政治
工作纲要 (试行)》的通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加强和改进思想政
治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和干部、工人的积极性,开创科研工作的
新局面。
七、关心群众生活,做好后勤工作
    28·后勤工作是研究院、所完成科研任务的重要保证。后勤部门要坚持为科
研第一线服务的方向,做好技术后勤和生活后勤工作,以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
    凡有条件的院、所可对后勤生活服务部门逐步进行社会化的试点。
八、定期对院、所进行考核评议
    29·对院、所考核、评议,由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和考核
指标,按院、所不同类型具体制定,可参照如下几点:
    是否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贯彻  的科技发展方针;完成计划情况如何,是否完
成了国家计划;科研成果的水平及成果利用率、推广率如何,科研投资和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如何;知识分子政策落实情况,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情况;经费管理和使
用情况以及后勤工作情况等。根据考评结果,对成积极  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九、 科研机构的调整
    30·有关科研机构方向、任务、布局的调整,从总体来说,要根据国家总的
调整部署进行,应  经济复制改革同步。但对一些问题突出迫切需要解决的院、所
,也可在整顿的同时,进行必要的调整工作。各地方、各部门都要针对不同情况,
积极而又慎重地进行。对于一些以产品开发研究为主的所,可采取多  形式促使其
  公司或企业相结合,或试办各种形式的科研、生产的联合适、“一条龙”和建立
行业技术开发中心;有的研究所可划归公司或企业所属等。凡隶属关系改变,均必
须按照国务院(83)国函字18号文件办理。对不具备科研条件, 方向任务不
明确和长期不出成果的科研单位, 应予撤销或合并。
十、组织实施
    31·科研机构整顿是一项比较复杂的任务,各地方、各部门必须加强组织领
导,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分期分批全面整顿的计划。要以改革的精神
进行整顿。首先要搞好试点,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力争在二年内全部完成。研究
院、所整顿完成后,各地方、各部门要根据整顿的内容要求,组织验收。衡量整顿
工作成功的主要标志是:领导班子达到“四化”的要求:研究院、所的方向任务明
  ;落实了知识分子政策;充分调动和发挥了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作用
;建立和健全了各种科研责任制及其它管理制度;科研工作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明
  ,提高了科研工作效率,缩短了从科研到生产的周期;在出成果、出人才、出经
济社会效益工作方面取得显着成绩。
    各地方、各部门可按上述要求制定具体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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