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精密仪器管理暂行办法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2024年12月23日 星期一 您位于: 首页 → 知识产权法规信息  → (浏览)  
   浏览工具:缩小字体放大字体缩小行距增加行距 返回上一页  发布人:patent 我要发布信息
大型精密仪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于:2003/12/03
    大型精密仪器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国家科委颁发)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 划 管 理 
第三章 协 作 共 用 
第四章 测 试 中 心 
第五章 大型精密仪器修理 
第六章  实验技术人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体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的作用,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科委统一管理若干种通用的、贵重的
大型精密仪器,目录附后;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分别管理
本部门和本地区的大型精密仪器,目录可自行拟定。
    随着大型精密仪器的发展,国家科委、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科技主
管部门可商有关部门对大型精密仪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大型精密仪器管
理工作的领导,配备和充实大型精密仪器管理人员,建立和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计 划 管 理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
实验室装备计划,以及下列三个条件,编制大型精密仪器年度需要计划:
(一)确有较大的工作量;
(二)确有相适应的使用、维修大型精密仪器的技术力量;
(三)确有安装大型精密仪器的条件。
第五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要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凡低、中档大型精密仪器
能满足实验需要的,不应购置高档大型精密仪器;凡能购买主要部件装配的,不要
进口整体;凡国内可以生产、又能满足用户需要的,不再进口。
第六条  对大型精密仪器的进口, 应当统一组织审查。 凡国家科委统管的大型
精密仪器,属一般贸易的,均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市、自
治区有关部门报送国家科委组织审查,经国家机械委审批后方能进口。其他大型精
密仪器的进口,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直接报送国家机械委员
会组织审批。
    广东、 福建的特区进口国家科委统管的大型精密仪器, 可按自行规定的审批
程序办理,但须报国家科委备案。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责任制,建立大型精密仪器的技术档案,对于单台
价格在人民币十五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 每年要向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情况报
告, 抄报所在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
第八条  对因任务变更或其他原因而闲置不用或使用不当的大型精密仪器,国务
院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有权另行调配。

第三章 协 作 共 用 

第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效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市、自
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好专管共用、地区协作  等多  形式的协作共用。
    各单位的大型精密仪器除完成本单位的实验、测试任务外,必须参加所在省、
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协作共用。行业专用的大型精密仪器,由国务院有
关部门组织协作共用。
第十条  协作共用实行低收费原则,一般只收直接消耗费和少量管理费。协作共
用的收费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和本地
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有关国家科委统管的大型精密仪器,并报国家科委备案。
第十一条  协作共用所收费用不上交,留归本单位用于消耗性原材料、试剂、易
损零配件及燃料、水、电等项开支。
第十二条  对协作共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给予适当的精神奖励和
物质奖励。

第四章 测 试 中 心 

第十三条  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地
区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建立专业和地区的测试中心,逐步形成全国测试  点。国家
科委可组建国家测试中心,指导全国测试分析工作和开展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十四条  测试中心,应在条件较好、力量较强的单位或实验室的基础上建立。
它的主要任务是:
(一)  开展样品测试和谱图解析等服务工作;
(二)  帮助和指导本学科或本行业开展测试分析工作;
(三)  进行大型精密仪器应用研究,开拓新的测试技术,组织测试技术交流;
(四)  对现有大型精密仪器进行改进和创新;
(五)  培训大型精密仪器操作和维修人员。
第十五条  测试中心的收费办法, 由测试中心参照本办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的
规定制订,按隶属关系报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后试
行。

第五章 大型精密仪器修理 

第十六条  国产大型精密仪器应当贯彻“谁产谁修”的原则。大型精密仪器生产
  必须做好本  大型精密仪器的技术服务工作,积极主动地承担修理任务,并负责
提供易损零配件。
第十七条  进口大型精密仪器的修理,采取下列办法:
(一)    国外有关生产厂商合作建立技术服务点,负责保修期内和保修期外大型
精密仪器的修理。这类技术服务点的建立,必须经国家进出口委审批。
(二)  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的科技主管部门可组织本部门、本地区的
技术力量对各类大型精密仪器进行修理。
第十八条  进口大型精密仪器维修用零配件所需的外汇,要优先安排。国务院各
部门直属单位需要的外汇,由中央外汇和部门外汇解决;各省、市、自治区有关部
门所属单位需要的外汇,由地方外汇解决。

第六章确实验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确实验技术人员是科学研究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有关部门必须要重视
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积极创造条件,开办专业仪器
训练班,培养操作、维修人员;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大型精密仪器使用、维修的学
术讲座和技术交流;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可开设仪器分析专业或专门化课程。
第二十条  对实验技术人员应进行经常性的技术考核,并应和科研人员一样,按
贡献大小给予提职、晋级和奖励。
    对实验技术人员的技术考核,主要看其实验技术水平的高低和完成实验、测试
工作量的大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各部门和省、 市、 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
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                国家科委统一管理的大型精密仪器目录
  电子显微镜
  电子探针
  离子探针
  质谱仪
  各种联用分析仪
  X光荧光光谱仪
  X射线衍射仪
  红外分光光度计
  紫外分光光度计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光电直读光谱仪
  激光拉曼分光光度计
  荧光分光光度计
  核磁共振波谱仪
  顺磁共振波谱仪
  气相色谱仪
  液相色谱仪
  氨基酸分析仪
  电子能谱仪
  热天平
21· 差热分析仪
22·超速  心   (每分钟4万转以上)
23·图象分析仪


注:本站转载的所有知识产权法规内容仅供参考,一律以原发布机构的原文为准!
免责条款 | 友情链接 | 系统管理 | 返回页首|
版权所有:发明专利技术信息网 ©1999-2024

网站联系邮箱 E-mail:hangzhou@vip.sina.com
信息产业部网站ICP备案序号:皖ICP备11003032号-6

友情链接                  
除尘滤芯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