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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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于:2003/12/03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1992年11月26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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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二、计划程序 
三、经费 
四、项目实施 
五、管理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为促进科研成果
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八个五年计划起,国家计委将有
计划、有步骤地建设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为此,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研究中心是一种新型的科研开发实体,它的主要宗旨是将有市场
价值的重要应用科研成果进行后续的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着力于开发科研成果
转化为  合规模生产需要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增强产业实力,为我国经济隔几
年上一个新台阶服务。
  第三条  依托于具有雄厚实力的科研院所、大学或企业建设的工程研究中心,
其目的是探索科研  生产结合的有效形式和新的运行复制,加强科研成果向生产转
化的薄弱环节,提高我国工业生产技术的开发和竞争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
品更新换代,促进利用高科技改造传统产业,加速高科技产业化的进程。
  第四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持续不断地为规模生产提供成套的工程化研究成果;
    2·促进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
    3·积极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
    4·培养、吸引相关学科高水平的工程技术人才;
    5·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  工程研究中心应具备的主要特点是:
    1·以市场为导向,从事科研成果的工程化研究  开发;
    2·在组织上切实保证企业对工程研究中心的有效参  ,在工程化研究的过程
中  企业紧密结合;
    3·具有国内一流的技术创新、技术开发和技术综合能力及相应的队伍;
    4·具有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评估的能力;
    5·具有科技成果向工业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以保证科研
成果向规模生产顺利延伸;
    6·面向市场和产业,向全社会开放。
  第六条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从国情出发,统筹规划,择优选点;制定有
限目标,集中投资;坚持高质量、高水平,注重实效。


二、计划程序 

  第七条  申请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长远规划、总体布局和领域指南;
    2·在相应技术领域中有坚实的科研工作基础和特色,有相关学科、技术相互
支撑的条件,在国内同行中具有学术和技术  势,并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
    3·有较强从事科研成果转化的业绩和一批具有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
    4·  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得到企业的支持;
    5·已有进行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为项目的
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
    6·有精干的,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转化意识的领导班子、技术带头人,在相
关领域有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素质较高的技术队伍,同时具有较强的管理和面向
市场的机构;
    7·具有良好的工程化运作管理水平和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复制所必需
的人才激励复制;
    8·具有培养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提供技术培训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立项程序:
    1·凡符合本文第七条提出的工程研究中心建议书(建议书编制大纲见附件一
),经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综合、审议和专家评审后,由国家计委批  。
    2·根据已批  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
纲见附件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专家论证后,国家计委批  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


三、经费 

  第九条  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资金的来源:国家投资、银行贷款、单位自筹和相
关企业的投入。
  第十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工程化研究所需的设备、仪
器;建设工程化的验证环境、改善工艺设备、测试条件和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引
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和人员培训等。
  第十一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资金管理,必须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令和文件的
规定执行,专款专用。


四、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项目业主是全面负责项目的法人。
  第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对项目的执行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为
业主创造良好的投资建设环境,并搞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期限一般为三年,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
项目建设进度,同步安排审批文件承诺安排的有关建设条件。
  第十五条  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过程中,如对原计划进行调整,须经专家重新论
证,并上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六条  对于建设项目超概算的投资,由项目业主自行筹措。对非客观原因
造成的损失浪费和挪用等,要追究项目业主的责任。
  第十七条  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实行年度检查和中期评估制度。  时处理项目建
设中的有关问题。对于组织建设不力或科研开发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应及时
调整或终止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计划的执行。
  第十八条  工程研究中心建成后,由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对依托建设单位的验
收报告进行审核,并正式向国家计委提出验收申请。国家计委委托有关部门、单位
组织专家,按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验收大纲》(见附件三)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对不能按预期目标进行验收的项目,将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条文规
定,严肃处理。


五、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研究中心是依托于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且相对独
立的科研开发实体,其业务相对独立、财务独立核算、人事实行合同制和聘任制。
依托单位负责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和筹建工程研究中心的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
下同)和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工程研究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1·管理委员会是工程研究中心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其重大事项。管理委员
会的成员由  工程研究中心直接利益相关的企业代表及专家、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和
管理专家组成,企业代表要占一定比例。管理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管理委员
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产生。
    2·技术委员会是工程研究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对工程研究中心主任负责。
技术委员会由本领域内科技、企业界的专家组成,其成员由依托单位提名,工程研
究中心聘任。技术委员会主任由技术委员会推荐,工程研究中心聘任。技术委员会
成员每届任期四年,期满后可适当更换部分成员。
    3·工程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提名,管理委员会聘任。
工程研究中心主任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二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内部机构,应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一般
应设立科研开发、工程化验证和市场经销等组织。特别应重视市场调查和经营人员
的配备。
  第二十三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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