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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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若干规定
   发布于:2003/12/03
    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若干规定
            (1988年9月20日国家科委、财政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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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  则 
二、  成本开支范围 
三、  成本核算 
四、 事业收入和收益的核算 
五、 固定资产折旧或使用费 
六、 技术合同计价 
七、 附 则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复制改革,适应科技成果商品化的需要,提高科研经营管理
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科研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科研
单位都要实行经济核算。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单位,依照本规定执行。其它科研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经济核算制的基本任务是,根据价值规律,运用成本、价格和收益等经
济范畴,核算科研活动中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消耗以及经济收益,合理安排和节约
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改善科研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正  处理
国家、单位和职工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第四条  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责任制由院(所)长领导下的总会计师负责,组
织各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分级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  科研单位的经济核算由国家科委、财政部归口管理。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所属科研单位的经济核算管理。

二、构成本开支范围 

第六条  科研课题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
    (一)劳务费:包括工资、补助工资、福利费、特定原材料及燃料节约奖、技
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等;
    (二)研制、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项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化
学试剂、零配件、外购件、燃料、动力、包装物的原料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科研用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使用费)、维修费、租赁费;
    (四)科研课题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  购置费,以及非标准仪器的调研、
设计、加工、外协、试验等费用;
    (五)按规定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为本单
位培养人员的经费;
    (六)科研经营过程中补充试验所发生的费用,物质产品包修、包换、包退费
用,削  损失;
    (七)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法律顾问费
和诉讼费,专利费和专有技术使用费,应列入成本的环境治理和排污费;
    (八)科技成果转让、推广和物质产品销售所发生的广告费、运输费、包装费
和经营    的管理费,以及委托代理人发生应列入成本的手续费;
    (九)科技贷款和周转金贷款利息;
    (十)办公费、资料费、差旅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外事活动费、学术交流活
动费、会议费、商标注册费、检验费、展览费、冬季取暖费、修缮费等费用;
    (十一)经国家科委、财政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它费用。
第七条  下列费用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一)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各种专项基金和专项资金中开支的费用;
    (二)应在收益留成中开支的各种奖金、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三)应在收益留成中开支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罚款等;
    (四)基本建设贷款和专项贷款利息,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及税金;
    (五)  科研经营活动无关的其它费用。

三、构成本核算 

第八条  各种类型科研单位原则上以科研课题(包括项目、产品,下同)为主要
对象进行成本核算,并按资金不同来源分别结算。
第九条  根据课题在计算期内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或产量),实际消耗和实际  
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成本。
    科研单位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代替实际成本;计算过程中对按计划成本
、估计成本或计划价格进行核算的,要在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内,及时调整为实际成
本。
第十条构成本费用的划分、归集和分配,成本计算的程序和方法,可按照“归集
准  、分摊合理、程序简便、方法易行”的原则进行。成本计算的程序和方法报主
管部门审定后,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一条  科研课题原则上以课题周期为成本计算期,周期长的可以年度或阶段
为计算期;物质产品以月为成本计算期,在同一个计算期内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收入
  消耗,起止日期必须一致。课题周期一般以技术合同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科研单位的成本核算,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
第十三条确实行成本核算的科研单位,必须建立或健全相应的基础工作,主要包
括原始记录、物资计价、计量、统计、成本制度等。
第十四条  科研单位各职能部门成本核算的职责是:
    (一)正  做好科技发展、科研计划和成本的预测、决策;
    (二)按照目标成本,合理组织科研工作,采取技术组织措施,合理控制成本
支出,降低消耗,节约能源;
    (三)准  提供科技成果评审和鉴定的成本资料,做好技术转让和推广工作;
    (四)编制科研经营计划和物资采购计划,努力降低经营成本和采购成本;
    (五)制定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计划,提高其利用率和完好率;
    (六)改进科研组织,提高科研效率;制定劳保费用计划,完善科研条件;
    (七)检查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做好成本计划和目标成本的分析工作。

四、 事业收入和收益的核算 

第十五条  各种类型科研单位事业收入和经济收益的核算方法是:
    (一)已完成课题拨入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拨款和合同预收款、咨询服务等
各种技术收入、其它收入为科研单位的事业收入(毛收入);
    (二)事业收入减去成本和应交税金为收益。其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分配
使用。

五、 固定资产折旧或使用费 

第十六条  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根据其承受能力和实际情况,可试行固定资
产或部分固定资产折旧或提取一定比例的使用费制度,作为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
一种补充。
第十七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社会公益类型和基础研究类
型科研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试行提取一定比例的仪器设备使用费。
第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科委拟在总结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共同制定固定资产折旧或使用费具体的试行办法。

六、 技术合同计价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技术合同计价以成本预测为基
础,实行议价成交。
    合同  款包括成本、税金和经济收益。
    (一)部分减拨事业费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有关技术合同中的人员工资
、管理费按所得事业费的比例折减。
    (二)事业费自立的科研单位,其管理费一般不应超过全部费用(不包括专用
仪器设备购置费)的20%。
    (三)技术合同价款中应包括一定的经济收益,具体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条  合同经费一经制定,科研单位则包干使用。

七、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科委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No.3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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