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委关于科技情报刊物政策性补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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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科技情报刊物政策性补贴的规定
   发布于:2003/12/03
    国家科委关于科技情报刊物政策性补贴的规定
                            (一九八○年七月七日)

    经中共中央宣传部批准的国家出版局一九八○年二月十三日《关于控制出版新
刊物的报告》中指出:“某些专业性强、印数少的科学技术刊物和少数民族文字刊
物,确实需要办而又不能做到自负盈亏的,可以提出计划,给予政策性补贴。此项
计划,中央单位主办的刊物需报各主管部委批准,省、市、自治区单位主办的刊物
需报各省、市、自治区体委批准。除此之外,其他刊物要切实作到自负盈亏,如果
长期亏损,应予停办”。
    这个文件下达以后,不少科技情报单位感到有些问题不够明确。为了办好科技
情报刊物,为我国四个现代化服务,现根据上述文件精神,作如下规定:
一、鉴于科技情报刊物的特点,特别是检索类刊物,专业性强,印数又少,出版
单位往往赔钱。 对于凡经中国科技情报编委会批准的 (包括以前由中国科学院、
国家科委批准的),确实需要办而又确有亏损的科技情报刊物应给予政策性补贴,
由情报事业费(或科研事业费)中支出。
二、各科技情报刊物编辑部所在单位是各刊物的主办单位。各刊物主办单位应根
  出版单位的亏损预算,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补贴。中央单位向各主管部(委、局
)申请;地方单位向各省(市、自治区)科委申请。
三、各科技情报刊物的编辑、 出版单位要共同努力, 不断提高刊物质量,避免
内容重复、转抄,加强经营管理,做好宣传推广发行工作,尽量做到刊物少亏损,
不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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