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基金委员会章程 (1990年2月15日) 第一条 中国专利基金委员会(下称专利基金会)是管理向外国申请专利使用外汇基金(下称专利基金)及其有关事项的机构,由对外经济贸易部管理。 第二条 对外经济贸易部技术进出口司管理和促进使用基金技术项目的出口工作,并在必要时直接委托公司对外经营。 第三条 专利基金会的组成单位为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国专利局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基金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为五人,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1人,委员3人,任期3年,经各组成单位继续委派可连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专利管理机关指派1名工作人员,协助专利基金会工作。 专利基金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专利局专利管理部,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其人员配备和行政业务管理均由中国专利局负责安排。 贸促会专利代理部负责利用本基金的涉外专利代理,并促进国外授权专利的技术转让和实施。 第四条 专利基金会管理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非贸易外汇额度由经贸部提供。 第五条 专利基金会负责制定“专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使用专利基金,并经申请人所属专利管理机关审核,再经专利基金会办公室签署意见,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如遇特殊情况,由其中1人)核准后,办理拨汇手续,并将批件的复制件送对外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代理部备案。 第七条 凡使用专利基金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项目,在产生效益后,申请人应按“专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专利基金会缴纳外汇提成。 第八条 专利基金会全机会议一般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主任委员可随时召开全机会议。其内容是: 研究专利基金会的工作及需解决的问题; 研究专利基金筹措和使用情况; 研究已同意或拟同意使用专利基金项目的涉外工作情况; 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专利基金会办公室每年向各组成单位书面报告1次。 第十条 专利基金会组成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本章程必要时可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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