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版局关于转发中美贸易关系协定第六条的通知 (1980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贸易关系协定》于一九七九年七月七日签署 ,并于一九八O年二月一日双方互换照会,确认各自业已完成协定生效的必要法律 手续。根据该协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自一九八O年二月一日起,中美贸易关系协 定正式生效。协定第六条涉及版权保护问题,现转发如下: 第六条 一、缔约双方承认在其贸易关系中有效保护专利、商标和版权的重要性。 二、缔约双方同意在互惠基础上,一方的法人和自然人可根据对方的法律和规 章申请商标注册,并获得这些商标在对方领土内的专用权。 三、缔约双方同意应设法保证,根据各自的法律并适当考虑国际做法,给予对 方的法人或自然人的专利和商标保护,应与对方给予自己的此类保护相适应。 四、缔约双方应允许和便利两国商号、公司和贸易组织所签订的合同中有关保 护工业产权条款的执行,并应根据各自的法律,对未经授权使用此种权利而进行不 公正的竞争活动加以限制。 五、缔约双方同意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根据各自的法律和规章并适当考虑 国际做法,给予对方的法人或自然人的版权保护,应与对方给予自己的此类保护相 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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