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当提高书籍稿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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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当提高书籍稿酬的通知
   发布于:2003/12/03
    关于适当提高书籍稿酬的通知
                    (1990年6月15日国家版权局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处),全国各出版社、报社、期刊社

    目前我国实行的书籍稿酬试行规定,是1984年10月颁发的。几年来,由
于物价上涨等因素,现行书籍稿酬标准明显偏低,已不  于当前的实际情况。经国
务院批准,决定价当提高书籍稿酬标准,现通知如下:
  机关于基本稿酬,著作稿由每千字6-20元,提高到10-30元;对确有重
要学术价值的科学著作,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文艺理论专着,必须从  付酬
者,可以再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字不超过40元。翻译稿每千字由4-14元,
提高到8-24元;对特别难译而质量优秀的译稿,可以再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
字不超过35元。
  机关于印数稿酬,由原来的印1-20000册,每万册按基本稿酬的5%付酬
,提高到每万册按基本稿酬的8%付酬。对确有重要学术理论研究价值而印数较少
的专着,印1-10000册,由原来的按基本稿酬的20%付酬,提高到按基本
稿酬的30%付酬。
    古籍整理、译文校订、著作改编等项稿酬,亦作相应提高。
    具体实施办法,按修订后的《书籍稿酬暂行规定》办理。
    美术和摄影作品的出版,音乐、戏剧等作品的上演或录制,电影、电视剧本的
拍摄等付酬标准也存在偏低问题,可参照书籍稿酬调整的幅度,在现行标准基础上
适当提高。
    我国著作权法颁发后,我局将会同各有关部门提出稿酬改革方案,以进一步解
决我国在稿酬制度中存在的某些不合理的问题。
    《书籍稿酬暂行规定》自1990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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