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查处侵权盗版活动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1994〕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办发〔 1994〕38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就加强知识产 权保护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近几个月来,不少地方和部门认真贯彻《决定》精 神,采取措施,查处和打击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等侵权盗版违法活动,取得了一定 的进展,但还有一些地方动作迟缓,措施不力,执法不严,致使侵权盗版活动有蔓 延之势,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知识产权的 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加大执法力度,统一布置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 ,制定近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各类侵犯知识产 权的违法活动,重点检查音像制品等(特别是激光唱盘、激光视盘)侵权盗版活动 。各地区、各部门应立即组织所属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学习并贯彻执行《音像制品 管理条例》,结合中宣部等7部委《关于加强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管理的紧急 通知》的内容,认真检查执行情况,力争在短时期内抓出成效。为此,特就做好有 关执法检查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由各地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各地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协调指导,各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公安、工商管理、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 参加,从本月至年底进行几次集中检查。要全面检查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进口 、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对进入市场的激光唱盘、激光视 盘进行清理,依法收缴侵权产品,不论其是否由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都要追根 究底,查明来源,坚决取缔各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责成本地区音像制品管理部门、工商管 理部门和版权管理部门,在本月内对辖区内的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出版、复制企业 逐一核查,掌握其复制加工音像制品的品种、数量、产品去向及有关著作权授权事 项。对有侵权行为的要依法整顿,没收、销毁侵权出版的全部音像制品并责令整改 ;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处以罚款或依法责令其停止复制激光唱盘、激光视盘业 务。各地区应当在检查的基础上,对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出版、复制企业的负责人 进行知识产权知识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准许其从事出版、复制工作。 三、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必须执证经营,取缔没有许可证的音像制品零售摊贩。 经营者应从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的发行单位进货并作好进货登记。对销售来源不 明的侵权产品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法律责任。 四、出版、复制、经营单位的库存侵权产品,要限期上交,逾期不上交的,由 音像制品管理部门、版权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从重处罚。 五、各地区、各部门在执法检查中,除音像制品外,要加强对计算机软件生产 企业和软件市场的监督检查;要严厉打击假冒商标行为。对没有合法授权书或许可 合同,擅自销售他人软件和侵犯商标专用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坚决打击严重侵权犯罪行为。在近期内要集中查处一批重要的、有影响的 知识产权侵权大案要案。对在著作权法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侵权单位及有关人员,除 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罚外,对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要依照全 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 的刑事责任。 七、在执法检查中,对故意妨碍检查人员工作或殴打检查人员者,公安机关要 依法惩处。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将贯彻《决定》和本通知的情况、问题 ,及时报告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这次查处的 情况,请于1995年2月1日前报送。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