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 代理制的补充通知 (工商标字〔1991〕第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局《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工商〔1990 〕132号)下发后,有关的十七个省市的试点单位积极筹备,做了大量工作,商 标代理制试点工作正在顺利展开。其中,湖北省,上海、沈阳、成都、南京、常州 市的六个试点单位已筹备完毕,即将开展代理业务。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行商标代理 制、保证商标代理制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前一阶段试点工作实践情况,需要对 一些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为此,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商标事务所是专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属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主管机关是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商标事务所在试点期间代理国内商标申请注册及其它有关事宜,包括以下 内容:(一)申请商标注册;(二)申请商标续展、转让、变更、补证及注销注册 商标;(三)商标复议和商标评审;(四)商标案件;(五)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 案;(六)商标设计和商标咨询;(七)依有关规定价定的其他有关商标事宜。 三、关于代理区域范围问题。在商标代理制试点期间,原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核转的商标事项,转为由商标事务所代理,但不得跨地区代理。省会所在市的 商标事务所代理本市范围内的商标事宜。对《商标法》规定不需经过当地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核转的商标事宜,如复议、评审、诉讼案件等,商标事务所可以跨地区进 行代理。 四、关于商标规费缴纳问题。实行商标代理制的地区商标规费由商标事务所统 一缴纳。新申请商标的,采取申请费和注册费分两次交纳的办法,即申请费随每件 申请书同时交到商标局,注册费在商标刊登注册公告后交到商标局,商标局收到注 册费即颁发商标注册证。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费用,应逐件一次向商标局或商标评 审委员会交清。 五、商标事务所收取代理费问题。商标代理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 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的省市在由核转制向代理制过渡时,有关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要统筹安排,做好衔接工作。正式开展商标代理制的省市,原由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进行的商标核转工作应停办。请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代理制实行 前向本地区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宣传工作,讲明实行商标代理制的重要意义,公开 商标事务所办事制度和代理工作的程序,顺利完成商标代理制的转轨工作,更好地 为当地的企业和经济发展服务。 七、商标事务所应按我局制订的统一书式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书式见附件), 商标注册申请仍沿用现行申请书式,但应加盖“国内代理”章,以示区别。 附件:(略)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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