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 1990 221号)
河南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研究,批准在河南省、武汉市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有关事宜请按我局《关 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 工商(1990)132号 精神执行。 一九九0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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