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中企业名称有关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1〕第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经济复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但涉及企业名称 的一些问题,一九八五年我局发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已不能完 全解决。在国务院颁布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之前,为便于在企业登记管理中 对企业名称规范化和在清理整顿公司工作中将企业名称理顺,现将企业名称登记的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按我局工商〔1990〕46号文件中规定的分支 适应具备的条件予以认定。分支机构的登记程序,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分支机构的登记主管机关只有在接 到核转该分支机构的登记主管机关的核转函件后,才能办理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 凡不按以上规定办理的,属于违反登记管理程序的行为,应予纠正。分支机构的名 称,如属于需报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应由核转该分支机构的登记主管机关按 规定报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名称后,再予办理核转手续。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应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即该名称中不应含有其 他企业法人的名称,但可使用所隶属的企业法人名称中的字号;不具备企业法人条 件的分支机构,应冠以所直接隶属的企业法人名称,并根据需要缀以“分公司”、 “分厂”、“分店”等字词。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下设分支机构名称中不能使用总体 的名称 ,但可以使用总体 名称中的字号;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能再下设 分支机构(各专业银行下属的分行、支行、分理处,办事处、营业所、储蓄所和中 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属的分公司、支公司按已有规定办理)。 二、联营企业应按《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86〕工商8 0号)办理。联营企业不论是否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均应有自己独立的名称,且名 称中应含有“联营”或“联合”等字词;联营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名称 ,但可使用联营成员名称中的字号。 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可以使用该集团名称中的字号。 三、事业单位只有在取得法人资格后,才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直接管理的企 业。事业单位法人直接管理的企业中,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有自己独立的名称 ,不能在名称中冠以事业单位法人的名称;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可在名称中冠 以事业单位法人的名称。事业单位法人直属机构(不含内部机构)设立的企业,具 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有自己独立的名称;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可在名称中冠 以直属机构的名称,但不能冠以直属机构上级法人的名称。 按照国家规定,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的以内部服务为 主,同时对外营业的招待所、食堂、俱乐部、小卖部等名称,可冠以开办单位名称 。 四、各主办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考虑其特殊性,可以冠 用该主办单位的名称。 五、企业名称的核准,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权限执行。自1990 年9月13日起(我局企业登记司企字〔1990〕127号文下发日)各级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超越权限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均应按规定予以纠正;不予纠正的, 视为非法名称,予以取缔。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 册的不符合规定的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正式核准的企业名称,不得擅自变更或 改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建议核定的企业名称,由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登 记。 六、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按国家有关专项规定执行。 请将本通知转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通知下达前,已登记注册的企业 名称,如果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应由登记主管机关通知企业,限期办理名称的变 更登记(其中符合应报我局重新核准的企业名称,按我局企业登记司企字〔199 0〕127号文件规定办理)。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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