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字1990 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商 标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商标 印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最近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号令形 式发布。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依据《办法》的规定,对现有印制商标单位进行 一次全面清理。符合条件的,指定为印制商标单位,并核准其“印制商标”经营项 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指定,并且不予核准“印制商标”经营项目。严禁超越经 营范围承揽印制商标业务。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的指 导和监督,加强对其业务和主管人员的法制教育。今后,各地应每半年对指定印制 商标单位进行一次普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一九九0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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