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述“非法印制”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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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述“非法印制”的解释
   发布于:2003/12/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述“非法印制”的解释

(工商 1990 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执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时,如 何认定“非法印制”的问题请示我局,现对“非法印制”解释如下: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中 的“非法印制”,是指违反《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印制行为 ,如违反《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印制冒充注册的商标等。 
  对非法印制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严肃处理。 
               一九九0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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