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卷烟、雪茄烟使用商标、文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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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卷烟、雪茄烟使用商标、文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于:2003/12/03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卷烟、雪茄烟使用商标、文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九月三日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在今年四月份开始的全国卷烟商标和价格检查中,发现一些烟 的产品模仿外 国卷烟盒皮,滥用外文,甚至个别产品盒皮和条包装上无一汉字,还有不少牌号卷 烟的盒皮未标明确名。这些情况不利于对卷烟商标和价格的管理,容易使计划外烟 的产品鱼目混珠,使消费者在选购卷烟时因误认而受损失。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烟草专卖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卷 烟商标和价格管理,禁止计划外烟 产品进入市场,以便广大消费者辨认卷烟生产 家,更好地对卷烟商标和价格进行监督,现对卷烟、雪茄烟使用商标文字等问题 作如下规定。 
 一、凡卷烟、雪茄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并应当注明“注册商标”四字或者标明 (注)或(R)标记。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 烟一律不得生产和销售。 
 二、卷烟、雪茄烟盒皮上必须以汉字标明商标和 名(同时可使用汉语拼音或其 他文字作为衬托),联营产品和监制产品应以汉字标明生产企业和监制企业名称。 
 三、卷烟、雪茄烟条包装、听包装以及其他特殊包装上的文字,亦按卷烟小盒皮 的文字要求执行。 
 四、对出口卷烟、雪茄烟使用商标及文字的要求,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 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五、各烟 对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并经中国烟草总公 司批准价格,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卷烟、雪茄烟的盒皮,应在重印时予以改正。 
 六、烟 不再使用的注册商标,应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商标注 销手续。 
 七、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卷烟、雪茄烟,不得进入市场 ,违者将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烟草专卖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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