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农牧渔业部关于使用未注册商标几点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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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农牧渔业部关于使用未注册商标几点意见的通知
   发布于:2003/12/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农牧渔业部关于使用未注册商标几点意见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委员会、 对外经济贸易部、农牧渔业部发布) 

  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少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注重使用注册商标的同时, 也对部分生产尚不稳定、产品尚未定型的商品或者地产地销的小商品,使用了未注 册商标。这种作法,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的自愿原则 ,有利于搞活经济。但是,有些地方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做了一些限制,迫使生产 者和经营者临时应急注册。另外,有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如何正 使用未注册商标 也不明确。为此,特对使用未注册商标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 除国家明文规定的药品、卷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外, 其他商品准许使用 未注册商标。 
  二、 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即不得在同 一厂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 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不得冒充注 册商标,包括擅自使用注册标记;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禁止作为商 标的文字、图形;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违者按《中华人民 共和商标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 凡依法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准许生产、销售、出口和参加优质产 品的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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