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应当 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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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应当 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通知
   发布于:2003/12/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应当 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某些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发生问 题无法查找,消费者对此意见很大。据广东省经委来函称,今年一季度,就收到反 映电视 、收录优质量问题的人民来信343封。经派专人调查,只有144封查 到了生产企业。 
  为便于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保护消费者利益,促使企业坚持商品生产和经营 的社会主义方向,特通知如下:   
 一、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应当在商品上和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有些在 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必须在包装上标明。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将上述精神宣传到各工商企业,必要时可进行一次检 查。对使用未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自一九八 五年十月一日起, 凡使用未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商品, 不得在市场 上销售。对粗制滥造, 以次充好, 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的,要从严查处,没收 其非法所得。对屡教不改的,应当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对个体工商业者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对出口商品, 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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