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照《商标法》第五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制定必须使 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包括中成药(含药酒)、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 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 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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