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申报 出口企业时认真审核商品商标问题的通知 (1993年10月5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布) 近几年,一些地方经贸主管部门在审核大中型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外贸公 司及三资企业时,忽视了对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商标问题的审查,致使企业成立后滥 用他人商标,商标注册人的权利被侵犯,产生了诸多商标使用纠纷,形成多家企业 在同一市场竞销同一商标的商品,造成市场混乱,价格下降,商标信誉被损害。 鉴于上述情况,请各经贸厅委、外贸局今后在申报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成 立各类外贸公司及三资企业时,应认真审核企业经营出口商品的商标使用问题。对 那些长期依赖他人注册商标,但又不可能得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的生产企业; 或企业经营商品所用商标属工贸双方在国内注册有争议的;或企业名称同他人注册 商标的名称相同,且出口商品种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相同或类似;或其他有损 他人注册商标信誉、违反商标法规,可能引起商标使用纠纷的,均暂不予申报和审 批。 对已产生的商标使用纠纷,请原申报、审批主管部门依法协调解决。对于行政 协调无效、久拖不决、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扰乱出口秩序的,商标注册人可报执法 机关依法裁决。 对外经济贸易部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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