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收购出口产品中加强商标管理的通知 (1993年10月5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布) 鉴于一些外贸公司在收购生产企业产品时,由于忽视了对其使用商标合法性的 调查,造成了商标侵权。为加强这方面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贸公司为出口而收购(或代理销售等)生产企业的产品时,要严格检查 产品所用商标是否属该企业所有,以注册证为依据。对滥用他人商标的企业产品不 得收购(或代理)出口。 二、生产企业用于产品上的商标属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的,但在使用许可合同 中未规定生产企业有销售权或只规定有内销权的,外贸公司不得收购(或代理)出 口其产品。 三、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同一商标外贸和生产企业都持有国内注册证,而国外 已由外贸公司注册的,非经外贸公司注册人同意,其他出口企业不得向持有该商标 国内注册证的生产企业收购(或代理)其产品出口。 四、外贸企业不得滥用他人商标做定牌出口。 五、作为商标注册人的外贸公司许可生产企业使用其注册商标时,要在合同中 对其产品的外销问题做出严格的规定,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外贸公司在收购(或代理)出口中,由于忽视商标所有权问题造成侵权的,或 商标注册人因管理不善产生问题的,均要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对外经济贸易部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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