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外贸部、国家经济委员会、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商标问题的联合通知 (一九八0年二月四日) 在出口商品上用好商标,是在国际市场上销售商品和进行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扩大对外贸易, 创立名牌商品, 增加外汇收入,现对当前出口商品使用商 标暂作如下规定。 一、工业、商业、外贸等各单位出口商品使用商标,都应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 局核转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审查注册。 二、为了适应外贸发展的需要,考虑到出口商品使用商标的特点,出口商品可以 使用中外文合用商标或全外文商标,可不使用汉语拼音(使用地名和人名作商标的 除外)。 三、对于在出口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出口单位要精心设计,既要符合国内商标管 理法规和国外销售地区的法律要求,又要适应国外市场的风俗习惯和需要。要简明 新颖,有利于推销商品。 四、外贸总公司、分公司和工厂企业、工业专业公司都可就其出口商品上使用的 商标申请国内注册。未办国内注册的商标不得对外使用。 在外贸公司注册的商标中,跨省、市、自治区使用的商标,一般由外贸专业总 公司申请注册; 在一个省、 市、自治区内使用的商标,由地方外贸总公司或专业 分公司申请注册。外贸专业总公司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注册。外贸公 司还可以注册少量备用商标,在出口需要时使用。 五、为了避免在国外市场上我国出口的同类商品商标牌号过多,相互竞争,各省 、市、自治区和出口单位对出口的同类商品的商标应加控制。 六、出口商品的商标,原则上是谁注册的,就由谁专用。在一个企业(或地区) 的产品不能满足国外市场要求,需由外贸公司组织多 生产时,可允许多 共用商 标。如果该商标是工业企业注册的,有关外贸公司要劁?????????刀??渀戀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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